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6号)和《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卫生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 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接受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精神,现就有关捐赠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红十字会捐赠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现金和实物,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二、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红十字会接受的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捐赠,应专项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不得挪作他用。
三、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冀财税[2003]18号)文件中与本通知不符合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本通知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疫情解除后,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