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宣传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40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要求,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把地税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宣传工作作为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以宣传促征收。省局将于适当时候对各地宣传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二、各地要将宣传工作开展情况及效果于8月底前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同时,好的宣传节目、作品及经验要随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