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67号)转发给你们,并做以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冀国税发[2003]59号)文件中的第十一条应更正为:中介机构是否具备为纳税人提供开票服务的资格,由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认定,经确认取得资格的,报经市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提供开票服务。市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须将审批通过的中介机构报省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和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备案。跨省辖市为纳税人提供开票服务的中介机构,须经省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批准。第十二条更正为:申请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需持省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审批的《税务代理机构使用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提供服务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和书面申请,到提供服务所在地市级国税局增值税管理部门领取《中介机构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系统从事开票服务业务申请审批表》或《中介机构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共享系统从事开票服务业务外派服务点申请审批表》,办理增值税防伪税控共享系统服务申请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