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税社会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3-04-21 文件号: 冀财农税[2003]17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财政局:
为保障我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农业税社会减免程序,保护纳税
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和《河北省农业税征收管理办法
(试行)》,制定了《农业税社会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贯彻执行。
附件:农业税社会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正确贯彻农业税收政策,规范农业税社会减免程序,保护纳税人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和《河北省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区域内的农业税纳税义务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享受农业税社会减免的对象
下列人员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或免征农业
税及其附加:
(一)生产生活特别困难的农村特困户耕种农业税计税土地,酌情减征或免征农
业税及其附加。
(二)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耕种农业
税计税土地,免征农业税及其附加。
(三)家庭承包经营中保留土地,正在服役的义务兵,免征农业税及其附加。
(四)伤残军人耕种农业税计税土地,根据其伤残程度酌情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及
其附加。
残疾人耕种农业税计税土地,根据其残疾程度酌情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及其附加。
(五)无人赡养的孤寡老人、五保户以及未成年孤儿,免征农业税及其附加。
第四条 农业税社会减免的报批程序
(一)农业税社会减免实行纳税人书面申报制。凡符合农业税社会减免条件的纳
税人,在每年农业税征收前,应向村委会提出减免申请,并填报《农业税社会减免申
请表》。村民委员会要按照政策规定,对减免申请人进行调查核实,经村民大会或村
民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后,以村为单位提出减免方案报乡(镇)农业税收征收机关。
(二)乡(镇)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应根据村民委员会提交的减免方案对申请减免
对象按照政策认真审核,合理确定减免税额,提出享受农业税社会减免纳税人和减免
税额的初审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下发各村民委员会,在村务公开栏中
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应包括:享受农业税社会减免的纳税人及其当年应纳税额、减
免税额、减免原因等。公示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七天。如遇有群众对公示的内容提出异
议,乡(镇)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应及时会同村民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据实作出调整。
无异议后,经县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审核,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农业税社会减免实行先减后征。享受农业税社会减免的纳税人享受的减免
税额,每年在下发《农业税纳税通知书》之前,要核定到应享受减免的纳税人,并在
《农业税纳税通知书》中填列清楚。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应认真执行农业税社会减免政策,做到
应减即减,该免则免。在编制年度预算及下达农业税任务时应考虑农业税社会减免因
素留有余地。要加强农业税社会减免监督管理,定期开展检查,对违反农业税社会减
免政策和程序的行为,应责令限期纠正。
第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征收年度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