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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2年度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情况的报告
颁布日期:2003-04-01    文件号: 冀国税发[2003]50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国家税务总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1]785号)和《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及相关材料报送制度实施办法》,我们对全省国税系统2002年度办理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情况进行了汇总分析,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案件总体情况及发展变化趋势
2002年全省国税系统共受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4起,受理税务行政应诉案件3起,低于上年(上年受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6起,税务行政应诉案件5起)。从案件发生地点看,有3起集中在承德市,其余4起分散在不同的市。从案件的受理情况看,主要有以下两个特点:
(一)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的被申请人或被告多为县(区)级以下税务机关。由于基层税务机关处在税收执法第一线,在日常税收管理工作中要作出大量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执法的不规范导致在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作为被申请人或被告的机会就多。因而,受理的4起税务行政复议案件,有3起以税务所为被申请人,1起以县级税务局为被申请人;应诉的3起税务行政诉讼案件,有1起以税务所为被告,2起以县级税务局为被告。
(二)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的申请人或原告多为法人或其他组织。4起税务行政复议案件中,有3起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只有1起申请人是自然人。3起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中,有2起原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有1起原告是自然人。这说明,在税务管理相对人中,法人或其他组织维权意识高于自然人,在发生涉税争议时,更倾向于通过行政复议、诉讼途径来解决问题。
二、案件结果及发展变化趋势
从2002年全省国税系统办理的4起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结果看,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1起,纳税人撤回复议申请的1起,复议决定撤销原具体行为的1起,未审结的1起。3起行政应诉案件,1起原告撤诉,1起税务机关胜诉,1起未审结。
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出现了“连环案件”。在全省7起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案件中,有3起是有一定关联性的。即纳税人先是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在上级税务机关作出撤销原具体行为的决定后,原税务机关又重新作出了新的具体行政行为,纳税人对新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再次复议,上级税务机关作出了维持新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纳税人对此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从而在同一个纳税人和同一个税务机关之间形成了2起复议、1起诉讼的“连环案件”。
三、税务行政复议、应诉中发现的问题
通过研究受理的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发现,税务机关执法违法的现象仍然一定程度地存在着。具体表现为,有的案件处理结果是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有的案件表面上看是行政管理相对人撤回了申请,但真正原因是税务机关已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
四、改进措施
从我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实际情况看,要解决执法不规范和随意性问题,关键在于教育广大税收执法人员真正树立依法治税思想,加大执法监督力度,认真执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每一具体税务行政行为都合法、适当。
(一)深化税收执法责任制,减少执法随意性。在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抓落实,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确保各级税务机关在执法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从源头上减少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
(二)重视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新办法。随着税收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必然会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此,不应畏首畏尾,裹足不前,要积极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如为避免税务行政复议、诉讼中的“连环案件”,就要对税务管理相对人做好税收政策的解释宣传工作,使税务管理相对人对案件处理结果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减少税务机关和相对人的诉累。
以上报告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附件:1、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统计表
2、税务行政应诉案件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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