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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软件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3-03-11    文件号: 石国税函[2003]62号    颁发单位: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
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52号)下发后,我市已按照文件的规定落实
了对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优惠政策。但是对于软件企业既有软件产品销售,同时
又有非软件产品销售时,如何计算应退增值税额各单位掌握不完全一致,市局现就有关
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于既有软件产品销售,同时又有非软件产品销售的,必须分别核算销售额、
进项税额,其计算软件、集成电路(含单晶硅片)难以单独核算进项税额的,应按照销
售收入比例法来确定其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二、软件企业在分别核算的基础上,对其软件产品税负超过3%应享受即征即退的
部分,实行按月退税、年度清算的办法。
具体计算方法为:
1、按月计算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额。
当月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额= 当月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月软件产品进项税额+
当月软件产品销售收入/ 当月全部销售收入×当月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2、当软件产品的税负超过3%时,按月计算应退增值税额。(以企业当期无欠税
为前提)。
(1)当全部产品应纳增值税额为零时,不退税。
(2)当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额大于全部产品应纳增值税额时
应退增值税额= 全部产品应纳增值税额―软件产品销售收入×3%
(3)当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额小于等于全部产品应纳增值税额时
应退增值税额= 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额―软件产品销售收入×3%
3、年度清算方法
(1)计算全年应纳增值税额和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额。
年应纳增值税额= 年销项税额―年进项税额
软件产品年应纳增值税额= 软件产品年销项税额―(软件产品年进项税额+软件产
品年销售收入/ 全部产品年销售收入×年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2)计算全年应退增值税额。计算公式同按月计算,只是公式对应项目为全年数
据。
(3)比较全年应退增值税额和各月实际退增值税额之和,多退少补。
三、对于应享受超3%部分即征即退政策的软件企业,各局要做好服务,及时输审
批退税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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