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关键字:
按文件号:
颁发单位:
库别:
添加日期: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新办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3-03-25    文件号: 石国税发[2003]54号    颁发单位: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
为加强新办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规范新办企业减免税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根据财税字[1994]001号、国税发[1997]99号和冀国税二发
[1995]5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新办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程序
(一)符合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新办企业申请减免税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
出书面申请并附送下列资料:
1. 《新办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表》;
2. 企业章程;
3.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 属新办劳动力就业服务企业的,还必须报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复印件;属
于新办高新技术企业的,报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属新办福利企业的,报送福利
企业证书复印件;属新办校办企业的,报送由学校出资、学校负责经营管理和经营收归
入学校的有关证明等资料。
(二)税务所接到纳税人申请后15日内对所报资料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写出调查
报告,调查人员及税务所负责人要在《新办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签
名并加盖公章;对审核无误的资料,报送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税政管理科。
(三)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税政管理科要在15日内对税务所报送的资料严格审
核,审核无误的报主管局长批准后,方可给予减免税照顾。
二、新办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
新办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审批。但下列情况除外:
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中央企业,年度减免所得税额达到或
超过100万元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年度减免税额在50万元(含)以上,
100万元以下的,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三、新办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实行备案制度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要在每季度末20日内审批的新办企业减免税情况报市局
税政管理处备案。
四、市局对新办企业所得税减免情况定期进行抽查,抽查结果纳入日常考核范围。
五、本办法所称新办企业减免税的范围是:财税字[1994]001号文第一条
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四、五项,第三款第三项,第四款,第七款,第八款,第九款。
六、本办法所称新办企业的概念是指:从无到有组建起来的。原有企业一分为几、
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
业名称的,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七、本办法自二OO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此前市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
律以本办法为准。





 

网站简介  │  招聘信息  │  会员注册  │  网站律师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2003-2012           CopyRight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税务信息网                冀ICP备1500096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