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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使用“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管理系统”软件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3-03-21    文件号: 冀国税函[2003]130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来,我省专用税票及电子信息的开具、录入及传输工作,经过各级国税机关的共同努力,已经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但是,仍然存在少数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漏报或信息不正确的问题,影响了我省出口退税审核的正常进行。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从源头监控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工作,省局与石家庄市局共同开发了“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管理系统”软件,使专用税票从开具、录入、及传输全过程纳入计算机管理,杜绝了漏报或信息不正确问题的发生。为此,省局作如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各县(市、区)局要按照省局要求,原则上由税政征管部门集中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税票。对已实现集中征收的县(市、区)局,可由办税服务厅负责开具。个别用票量较大、出口企业相对比较集中的县(市、区)局,经市局退税部门同意,除县(市、区)局税政征管部门开具外,也可由个别基层税务分局(所)填开。
二、凡承担出口货物专用税票开具工作的单位,必须明确一至两名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人员名单须上报市局退税部门备案,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未经市局主管出口退税工作的局领导批准,人员不得更换或调动。
三、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的单位,必须设立手工台帐,详细记载专用税票的使用情况,包括专用税票开具的起始段、终止段;未开具的废票号;被缴销的税票号。
四、“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管理系统”软件由县(市、区)局税政征管部门,由税政征管部门的专人根据手工台帐,将专用税票的开具票段录入到该软件中,使用该软件检测缺漏信息、错误信息并打印报表,核实报表无误,由主管局领导签字,汇总生成上报数据,一并上传给市局退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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