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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省级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日期:2003-01-01    文件号:     颁发单位:     【加入收藏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预算编制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切实提高预算编制效率和
质量,根据《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功能预算和部门预算的编制工作。

  第三条 省级预算编制要切实贯彻《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预算
编制的原则。

  第四条 预算编制工作要求

(一)早编细编。预算编制工作要保证充足的编制时间,每年3月份开始编制下年度预
算,11月20日前提交全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批;预算要编制到部门,细化到具体单位和具
体项目。

(二)公开透明。预算编制的政策、标准和结果都要公开、透明。

(三)科学规范。预算编制要采取科学的方式、方法,编制工作要规范有序。

(四)严谨求实。实事求是地编制各项收支预算,严密论证,妥善安排,确保预算的真
实性和准确性。

(五)民主高效。预算编制工作要建立民主决策机制,提高预算编制工作效率。


            第二章 预算编制职责



  第五条 省级预算编制过程中,省财政厅和省级各部门根据法律授权具有不同的职
责。

  省财政厅负责具体编制省级预算草案;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省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通报预算编制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批复省级各部门预算。

  省级各部门按要求填报预算编制基础资料;审核所属单位预算收支建议计划,汇总
编制本部门年度预算收支建议计划;编制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建议计划和项目预算。

  第六条 省财政厅内部有关机构在预算编制中的职责

  预算处:全面负责省级预算草案编制工作,拟定年度省级预算编制纲要,测算省级
年度预算财力,提出个人经费政策、公用经费支出总额及专项支出限额,根据省级财力
情况提出预算平衡意见,编制省级功能预算文本,批复部门预算(包括基层单位预算、
单位政府采购预算,下同)。

  预算编审中心:负责审核部门(单位)的个人经费、测算确定公用经费标准定额,
按确定的标准定额核定部门正常公用经费,对部门专项公用经费商预算处提出审核意见;
汇总各部门预算主管处提出的专项支出建议计划,建立项目库;汇总编制部门预算文本。

  收费管理局:负责审核汇总纳入预算管理的部门(单位)政府基金收入、行政性收
费和预算外收入计划。

  部门预算主管处:负责初步审核主管部门专项公用经费支出项目预算建议计划,审
核主管部门的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支出(含基金支出)建议计划,审核主管部门其他收
入和其他支出建议计划;审核主管部门编制的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建议计划;根据政府机
构改革后职责划分和厅内职责分工,按立项审批部门实行统一对口协商审核制度。

  省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拟订有关政府采购政策,发布年度政府采购目录,配合厅
部门预算主管处做好政府采购预算建议计划的审核工作。

  省财政厅成立预算审核委员会,由一名副厅长兼任主任,厅机关内有关处室负责人
和专家型人才为成员,主要职责是对预算编制有关政策进行研究论证,对年度预算建议
计划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报厅长和厅长办公会审定。



            第三章 预算编制方法和内容



  第七条 省级收入预算编制要改变基数加增长的测算方法,逐步运用标准收入预算
法,根据税(费)源情况及预算年度影响预算收入各项因素变化情况,测算编制收入预
算。收入预算要按照收入种类逐项核定。对部门组织的行政性收费和其他预算外收入以
及部门其他收入要按部门核定到项目。

  第八条 税收收入预算的编制。编制税收收入预算要贯彻依法治税的原则,以实际
税源预测为基础,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规定,分税种测算收入计划。

  税收收入计划要与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基本相适应,防止出现人为压低或虚增收入现
象。

  第九条 非税收入(包括一般预算内非税收入、财政预算外收入)和政府基金收入
预算的编制。各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参照往年收入完成情况,据实测算各种
收入建议计划。省收费局根据有关政策审核部门上报的收入建议计划,确定各项收入计
划。非税收入和基金收入计划的编制要坚持实事求是,防止虚报瞒报。

  第十条 部门其他收入预算的编制。参照历年收入完成情况,根据预算年度收入增
减变动因素,据实测算。省财政厅部门预算主管处审核确定部门报送的其他收入建议计
划。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根据财政体制及全省收入计划情况,测算中央补助收入和市级
财政上解收入,汇总编制省级总收入预算。

  第十二条 省级支出预算编制实行零基预算方法。零基预算是指各类支出预算打破
“基数”制约,按照预算年度所有因素和事项的轻重缓急程度,重新测算确定。所有支
出项目根据年度财力情况和有关政策、标准核定。政策到期项目和上年度安排的一次性
项目要予以剔除,法律明确规定有增长要求的农业、教育、科技等项支出要依法核定。

  第十三条 部门预算编制实行综合预算方法。财政预算内拨款、财政预算外专户核
拨资金和其他收入均列入部门预算收入,依照个人经费、公用经费、经济建设和事业发
展支出的顺序统筹安排部门预算支出。

  第十四条 部门个人经费预算的编制。部门个人经费包括部门人员经费和部门对个
人与家庭补助支出。基本工资、津贴、奖金及离退休费等工资性项目,按国家和省规定
的统一标准审核到每一个人。对部门自行出台的政策,财政不予承认。不属于财政供给
范围的个人经费,财政不予负担。福利费、社会保险缴费、抚恤金、救济费、医疗费、
住房公积金、助学金等个人性支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按部门工资项目的一定比例或
相关因素审核编列到部门。

  第十五条 部门正常公用经费预算的编制。正常公用经费要根据政策和单位职能性
质、工作任务、人员编制、办公条件、资产状况等基础数据,按照标准定额分类分项核
定。对部门超编人员及非正式人员,不予安排正常公用经费。对实有人员不满编制的部
门,按空编人数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第十六条 部门专项公用经费预算的编制。专项公用经费实行项目预算管理,根据
往年情况、部门需要和财力可能,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据实编报,省财政厅审核安排。

  第十七条 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实行项目预算管理。

  省级预算部门要建立部门预算项目库,省财政厅要建立省财政预算项目库,项目库
实行开放、滚动式管理。各部门项目按规定的程序论证审核后,纳入部门预算项目库,
报经省财政厅审核符合要求的,编入省级预算项目库。

  年度项目预算编制时,省级预算部门按照全省年度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省委省
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支出限额,从省财政预算项目库中筛选项目,
并按照轻重缓急排序,省财政厅审核后安排部门项目支出预算,列入省级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八条 项目预算的论证编制,要遵循绩效原则,建立科学、规范、民主、透明
的论证和决策机制。

  第十九条 部门其他支出预算的编制。按照综合预算办法,根据部门其他收入情况
及支出预算需要编制。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根据财政体制,编制省财政对中央财政的上解支出和对市财政
的补助支出预算,汇总编制省级总支出预算。省级预算要收支平衡,不列赤字。

  第二十一条 功能预算的编制。省财政厅依据部门预算编制情况,审核汇总编制功
能预算草案。功能预算草案文本要对年度财政经济形势和收支结构进行分析,对各类支
出按个人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进行结构性分析,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专项支出按
项目列示。

  第二十二条 部门预算文本的编制。部门预算文本编制要根据部门预算的管理要求,
按部门编制预算文本,一个部门一本预算。部门预算文本对部门预算收支总体情况、分
类收支情况、分单位收支情况分别列示。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省级各部门对拟在预算年度使用财政性资金以
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式,获取符合当年《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列示的货
物、工程和服务的支出项目,都要编制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建议计划,随部门预算建议
计划一并报省财政厅部门预算主管处审核,预算编审中心审核后编入部门预算草案。



            第四章 预算编制程序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于每年3月份部署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工作, 11月20日前向全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送功能预算和部门预算草案。

  第二十五条 预算编制包括以下六个阶段。

(一)布置预算编制阶段

  省财政厅于3月份部署下年度预算编制工作,向省级各部门制发编制部门收支预算
建议计划的通知,明确年度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提出编报部门基础资料、部门
收支预算建议计划和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的具体要求。各部门要根据省财政厅的要求,具
体向所属单位部署预算编制工作。

(二)编制预算建议计划阶段

  省财政厅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工作思路和重点,编制省级
年度预算编制纲要,进一步明确年度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测算年度财政收支规
模,初步确定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各类支出限额,对各类财政资金支持的重点
和方向提出要求,用于指导部门预算编制。

省级各部门要逐级审核汇总所属单位报送的相关资料,按要求汇总编制部门基础资料,
根据本部门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和重点,以及上年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汇总编制
部门年度收支预算建议计划。部门要于8月上旬通过省直预算网络和书面形式分别向省
财政厅报送预算编制基础资料、部门收支预算建议计划。期间,省级各部门要商省财政
厅部门预算主管处,做好部门预算专项支出中项目的筛选论证工作,编制预算项目建议
书,完善补充项目库。

(三)财政审核阶段。

  省财政厅内部有关机构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年度预算编制纲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
对部门报送的预算建议计划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后,统一报送预算编审中心。预算编审
中心审核汇总部门上报的收支预算建议计划,根据厅内其他机构提出的意见,商预算处
研究确定部门支出限额,对部门预算建议计划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四)征求意见和编制部门预算文本阶段。

  省财政厅于8月底向省级部门下达支出限额,并将部门收支预算建议计划初审意见
通知部门。同时,下达部门预算文本格式。

  部门根据支出限额和财政厅意见,调整收支预算建议计划,编制包含个人经费、公
用经费和专项资金在内的完整的部门预算文本,根据政府采购目录编制部门政府采购建
议计划,于9月15日前报送省财政厅。

(五)编制并上报预算草案阶段。

  9月底前,省财政厅审核部门上报的预算文本,汇总编制部门预算草案、功能预算
草案。

  10月初,省财政厅将初步确定的部门预算草案发省级各部门征求意见。

  10月15日前,省级各部门将部门预算草案意见反馈省财政厅部门预算主管处,部门
预算主管处于10月20日前审核提出意见送预算编审中心,预算编审中心商预算处进一步
调整确定部门预算草案。预算处根据部门预算草案,汇总编制功能预算。

  11月20日前,功能预算草案经省政府审批后上报省人大常委会进行初审。其后,正
式报送省人代会审改批准。

(六)批复预算阶段。

  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级预算后,省财政厅在30日内批复省级部门预算,各部门在
省财政厅批复部门预算后15日内下达所属单位预算。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省级各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全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
编制的监督。预算编制过程中,省财政厅应按要求及时向省人大有关机构通报预算编
制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按规定按时提交省级预算草案。省级各部门要按照全省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要求向其提供有关预算编制情况和资料。

  省财政厅对各部门预算编制情况进行监督。

  省级各部门负责监督所属单位的预算编制工作。

  第二十七条 预算编制监督的重点。预算编制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和效
益性;预算编制程序的民主性、透明性、规范性和效率性;预算编制方法的科学性、先
进性。

  第二十八条 预算编制工作的考核评比。省财政厅对部门预算编制工作进行考核,
根据各部门预算编制情况,对按时完成预算编制工作,预算编制科学、准确、质量高,
各项编制工作标准规范的单位予以表扬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省财政厅依法予以纠正;有财政违法行为
的单位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省财政厅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情节严重的提请省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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