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税收退库问题的复函》的补充通知
颁布日期:2003-01-10 文件号: 冀国税办发[2003]2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加入收藏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总局办公厅关于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税收退库问题的复函》的补充通知》(国税办发[2002]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税收退库问题的复函》的补充通知
2002-12-17 国税办发[2002]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税收退库问题的复函> 的通知》(国税办发[2002]44号)下发后,部分地方税务局来电询问:地方税务局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三项所得税”)的退库由谁审批。经向财政部反映,财政部解释退中央与地方预算共享收入的应该是谁征收谁审批,即地方税务局征收的“三项所得税”的退库由地方税务局审批。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