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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直接缴入财政专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2-12-17    文件号: 冀地税函[2002]269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财政局:

按《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规定,从2002年3月1日起,社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组织征收并缴入国库。今年是社会保险费实行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第一年,由于种种原因,一些社会保险费未通过地税部门征收而直接缴入了财政专户。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对3月1日后财政部门直接缴入财政专户的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代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简称“两费”),应视同地税部门的入库数。
其他部门直接缴入财政专户的“两费”,应分清来源,应视同地税部门征收收入的,一并由财政部门和地税部门提供证明。
各级财政部门务于2002年12月20日前将有关情况提供给同级税务部门。

二、由此增加的收入数,不作为省地税局下达的原任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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