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民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改革开放以来,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帮助下,经过各级民政、税务部门的共同努力,我省的社会福利企业不断深化改革,社会福利生产取得了长足发展,为促进全省社会经济的进步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在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和管理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残疾职工多头挂名,以养代岗;有的招用残疾职工标准不严,用工制度不完善;有的残疾职工的上岗率、工资福利待遇还比较低;有的退税不及时、不到位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福利企业的健康发展。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社会福利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维护国家税收政策的严肃性,落实福利企业扶持保护政策,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社会福利企业的健康稳步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再作如下通知:
一、 进一步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民政、税务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大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力度。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劳动保障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7]8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分展民政经济的决定》(冀政[(1997)43号]以及省民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政经济的决定>的通知》(冀民福[1998]15号),按照国家、省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把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管理同定期检查认证结合起来切实做到严格执行《劳动法》,严格掌握残疾人招用标准,严格残疾职工安置比例,严格残疾职工上岗率,严格把好福利企业资质关。认真清理假冒和纠正违规福利企业,打击弄虚作假、骗取减免税优惠的违法行为。逐步建立社会福利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完善残疾职工上岗监督机制,严格执行税法规定,落实社会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切实维护税收优惠政策的严肃性,保障残疾职工合法权益。
二、完善和规范社会福利企业年检认证制度
年检认证是对福利生产企业加强管理的一项重点工作,各级民政、国税、地税要予以高度重视,认真坚持年检认证制度。要按照省民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加强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冀发福[1996]4号)的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严格把关。要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一切形式主义,杜绝走过场,真正把年检工作落实到实处。具体工作由各县(市)、区民政、国税、地税组织实施。
年检工作的重点:社会福利企业残疾职工的安置比例是否达到标准;残疾职工“以养代岗”、多头挂名、超龄上岗的现象,残疾职工档案管理情况、表实是否相符;残疾职工最低工资、养老保险制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符合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利企业行政监督严格检查清理假冒福利企业的通知》(发社发[1994]18号)文件要求的九条标准;是否具备四表一册(福利企业基本情况表、福利企业残疾人员审定表、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工资发放表、福利企业减免税金使用分配表、福利企业残疾职工花名册)(附件[一])。
年检的范围:凡经批准,持有《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各类社会福利企业。
年检的时间:年检工作在每年的3―5月份进行,6月30日前各市将年检结果报省民政厅,填报《社会福利企业年检情况总结汇总表》(附件[二])。
年检程序:由县(市)、区民政、国税、地税共同组成年检工作小组,办公室高在民政局,对辖区内各类社会福利企业进行年检。各市民政、国税、地税对各县(市)区年检工作进行审核,同时提出审核意见。省直属和市直必社会福利企业由省、市民政部六会同当地国税、地税进行年检。
社会福利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县(市)、区年检工作小级提交由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河北省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年审自查情况登记表》(附件[三])和《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副本。年检工作小组应严格按照年检认证标准组织验收,填写《河北省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年审表》(附件[四]),并在县(市)、区年检年审小级意见一栏签注“经年检合格”、“限期整改”或“注销证书”的年检结论,并分别加盖民政、国税、地税印章。
年检中,如发现社会福利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不同情况及情节轻重,贵令其改正、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注销《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并清缴减免税款:
(一)虚报残疾人就业比例,弄虚作假的,骗取福利企业资格减免税的;
(二)残疾职工劳动岗位出勤率未达到标准的;
(三)混淆征免范围,将征税产品列入免税范围的;
(四)不按照规定输年检认证的;
(五)财务核算不健全,“四表一册”不完备的;
(六)涂改、伪造、借租、转让《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及其副本的;
(七) 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社会福利企业不按规定取得发票,造成销售方隐瞒销售收入偷逃税款;
(八)违反减免税金管理和使用规定的。
(九)虚开、代开发票的;
(十)已被吊销了工商营业执照的;
2003年年检工作结束后将由省民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对全省年检合格社会福利企业进行公告,做为对全省社会福利企业管理的在册登记,今后各市的社会福利企业变更、注销和破产等都要及时上报省民政厅备案。各市填报《河北省社会福利企业登记表》(附件[五]),加盖市民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印章后报省民政厅。
三、严格新办社会福利企业审批程序
认真贯彻依靠社会力量,多层次、多渠道大力兴办具有当地优势和特色的社会福利企业的方针,以安置残疾人为目的,吸收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要注重经济效益,以较高的经济效益保障社会效益的实现。新办社会福利企业要符合下列条件:
(一)残疾人比例不得少于生产人员的35%(含35%)。招收残疾职工的标准符合民政部、劳动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
(二)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择科技含量高、收益好有发展前途的项目,具有适合残疾人的生产或经营岗位;
(三)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劳动保护措施;
社会福利企业中非生产人员的计算按照中央七部委《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民福发[1990]21号)第27条“社会福利企业中非生产人员不得超过职工总数的22%的规定执行。福利企业的非生产人员超过22%的,按22%计算,不足22%的据实计算。”
新办社会福利企业申请审批程序:
1、新办社会福利企业由各级民政局、国税局联合审查审批。
2、新办社会福利企业在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按规定招收残疾人后,由企业填写《河北省新办社会福利企业申请审批表》和《社会福利企业残疾职工登记表》(附件[六])一式三份,并附有关材料各三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社会福利企业残疾人审定表、社会福利企业基本情况表)报县(市)、区民政局、国税局审核,并进行实地考察,签署意见盖章后,由县(市)、区民政局报市民政局。
3、民政局、国税局对上报的新办社会福利企业材料审查后,以《关于申报某某等福利企业的请示》的形式加盖民政局、国税局印章,报省民政厅。
4、新办社会福利企业原则上每季度审批一次,由各市民政局每季度末月15日前将新办社会福利企业的申报材料报省民政厅。由省民政厅、省国税局共同审批,并自收到申报材料30日内批复。
5、新办社会福利企业的各种表格要认真如实填写,不得弄虚作假,凡表格要求的项目不得漏填。《社会福利企业残疾人登记表》中“残疾状况”填写要按照民政部、劳动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状况的标准语言表述。
四、社会福利企业变更手续的办理
凡是涉及社会福利企业名称、企业法人、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等项目变更,必须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由社会福利企业填报《社会福利企业变更登记表》)(附件[七]),并附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县(市)、区民政、税务部门审定后,报市民政局办理相关手续,同时报省民政厅备案。
社会福利企业不得同时变更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保证社会福利企业名称和经营场所的相对稳定,防止借变更之名,变相新办和转办社会福利企业。
五、继续深化社会福利企业改革
社会福利企业是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有效组织形式,是残疾人福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盈利性和福利性的双重属性,各地要妥善引导和积极推动社会福利企业的改制工作,把社会福利企业的改革同改组、改造、改制结合起来,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通过改革,形成社会福利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所有制形式多样化,探索社会福利企业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在坚持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积极进行包括企业劳动、人事、分配等各项制度的改革,进一步转换经营机制。改制后的社会福利企业坚持社会福利企业性质不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变,残疾人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原则。
六、真落实国家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对社会福利企业实行扶持保护政策,是基于社会福利生产的特殊性而制定的特殊政策,其核心和关键是社会福利企业的税收减免政策,它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残疾人这个特殊群体的关怀。各级民政、税务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改进作风,切实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社会福利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增强执法观念,加大招待政策的力度,确保各项扶持保护政策落到实处。要牢固树立依法纳税、征税是执法,依法免税、退税也是执法的观念,坚决防止和杜绝该缴的不缴、该征的不征,该免的不免,该退的不退,或退税不及时、不到位现象的发生。
七、切实做好国家对社会福利企业减免税金的管理
社会福利企业的减免税金必须由企业单独列帐,专项管理,各级民政、税务部门要共同做好监督工作,建立有效的社会福利企业退税、免税金的使用和监管体系,确保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实现扶持社会福利生产、安置残疾人试不业的根本目的。规定留给社会福利企业的减免税部分,要不折不扣的留在企业,任何部门不许福利企业的减免税部分,要不折不扣的留在企业,任何部门不许以任何形式向社会福利企业收取各种费用。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