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1版及其以前年度版普通发票作废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2-12-29 文件号: 石国税发[2002]271号 颁发单位: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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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使用干式复写纸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石国税
函[2001]210号,2001版(字轨号为:(2001)石国税)及其以前年
度版普通发票于200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为做好作废发票的缴销及核销工作,
提出以下要求:
1、根据冀国税函[2001]297号文及省局的有关精神和要求,本次作废发
票不包括微机发票及税务机关使用的发票,即税务机关代开手工及微机发票、税务机关
使用的专用销售发票、机动车微机发票、企业衔头发票等。各单位要对本次作废发票的
范围和有关规定,采取在征收大厅公告等形式,告知纳税人。
2、对于纳税人手中的整本空白发票,要按照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的要求,由纳税人
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后,连同《普通发票领购簿》及换版发票,交主管税务机关办
理缴销;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将缴销记录登记在《普通发票领购簿》上,并在《发票
缴销登记表》中签章交纳税人。
3、纳税人手中的尚未填开完的整本发票,将未填开的空白发票剪角作废,由主管
税务机关审验后,登记在《普通发票领购簿》、《发票缴销登记表》中,发票由纳税人
按规定保存。
4、各单位要做好作废发票的核销工作。要对作废的普通发票进行分类整理、登记
造册,填制《发票核销审批表》,并按规定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