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失效)
颁布日期:2002-12-12 文件号: 冀国税发[2002]207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一、生产型出口企业2002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并已按有关规定办理免、抵、退税的,各市局主管出口退税机关应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发[2001]67号)规定的视同自产产品范围,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凡不符合规定的,应在清算期内予以调整。
二、从2003年1月1日起,生产型出口企业报关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当月视同自产产品出口额超过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其视同自产产品部分由企业填写《视同自产产品核准表》,连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税收专用缴款书、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收汇核销单等证明材料,报经各市局主管出口退税机关审核无误,经各市局主管领导审签加盖市局公章后,上报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核准的,方可办理免、抵、退税。
附件:《视同自产产品核准表》
附件:
视同自产产品核准表
企业名称: 所属期:年 月 当月出口销售额: 美元 人民币
序号商品名称商品代码专用发票号码专用缴款书号码报关单号核销单号购进数量计量单位购货金额进项税额备注
合计
出口企业经办人: (公章)财务负责人:企业负责人: 年 月 日市国税局经办人: (章)负责人: 年 月 日 省国税局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本表一式三份,出口企业一份,市国税局一份,省国税局一份,本表
于所属期次月20日前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