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2]1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来有关规定与此文件精神有抵触的,依照此通知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网站简介 │ 招聘信息 │ 会员注册 │ 网站律师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2003-2012 CopyRight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税务信息网 冀ICP备1500096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