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2-11-21 文件号: 冀国税函[2002]476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3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我省境内的中国石没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冀东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石化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税额的60%在当地缴纳,分季度预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销售秦皇岛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销售河北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销售河北保定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销售冀中分公司,不在当地预缴所得税,由中国石油销售总公司统一在北京合并缴纳。
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油分公司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的分公司,仍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油分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2]145号)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