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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2-11-22    文件号: 冀财税[2002]33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2]15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
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02]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国务院批准的保险体制改革方案规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我国境内专门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境内保险机构办理出口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二○○二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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