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征管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和《河北省地方税收业务工作规程》的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经研究决定使用“税务登记专用章”,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税务登记专用章”由办税服务厅或农村全职能税务所中办理税务登记的人员保秘,登记人员为纳税人办理新办、变更、停复业、注销登记、验换证等事项以及非正常户认定、划入划出登记时使用。
二、“税务登记专用章”由各市局、县(区)局报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后,按需要的数量刻制,规格和式样见附样。
三、加盖“税务登记专用章”的文书有:
(一)《税务登记表》
(二)《税务登记表(适用于个体经营)》
(三)《税务登记表》;
(四)《扣缴税款登记表》;
(五)《税务登记证》;
(六)《注册税务登记证》;
(七)《临时税务登记证》;
(八)《扣缴税款登记证》;
(九)《税务登记变更表》;
(十)《停复业报告书》;
(十一)《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十二)《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登记表》;
(十三)《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
(十四)《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
(十五)《纳税人税收档案资料移交清单》。
四、“税务登记专用章”从2003年1月1日起开始使用,在此之前请各地做好报批、刻制等前期准备工作。
附件:“税务登记专用章”规格为:直径4.0厘米,边框宽0.1厘米,字体为宋体,字的大小根据字数的多少确定。(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