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占用税几项具体政策的规范
颁布日期:1989-11-20 文件号: 冀财农税字[1989]第52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地、市财政局:
为认真做好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工作,经请示财政部,现对几项具体政策明确如下:
一、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将临时占用的耕地改为长期征用时,应全额征收耕地占用税。临时占地已缴纳税款的,可从应缴纳税额中抵减,只征收差额部分。
二、房地产开发单位(包括“三资企业”)从事开发商品房建设占用耕地,不以《条例》规定的免税范围内,应照章缴纳耕地占用税。
三、在公路、铁路交叉修筑立桥占用的耕地,属于铁路桥用并由铁路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免缴耕地占用税;属于公路桥占用耕地,应照章征税。
四、由1987年1月1日后违法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并于1989年1月1日以后补办用地手续的,一律征收耕地占用税。以前与此有抵触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对已征收的税款,不再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