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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入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2-11-11    文件号: 冀地税发[2002]89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地方税务局:

今年3月以来,我省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部署,开展了集贸市场税收的专项整治工作。各地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全省共清理漏征漏管房19077户,查补税款、加收滞纳金、罚款共计572.9万元,对占市场双定户44.5%的77716户定额缴税户调整了定额,预计全年增加税收1529万元。但就全省而言,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工作进展不平衡,有些单位认识上存在偏差,定额调整幅度较低、调整范围较小,漏征漏管现象仍然存在,整治效果不明显等。为把此项工作引向深入,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和全国整顿市场秩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精神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132号)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重视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
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工作是实现依法治税和维护正常税收秩序的重要举措,对促进先进流通方式的发展和营造公平税收环境将起到重要作用,是关系我国在国际贸易往来中的形象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一件大事。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提高对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认识,充分认识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要切实把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克服懈怠和畏难情绪,继续大力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使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二、明确目标,扩大战果,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一)全面整治,突出重点,把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引向深入。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23号)精神,按照“统一规范,全国整顿,积极引导,分类管理”的工作思路,认真总结上一阶段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经验和教训,狠抓薄弱环节,堵塞税收漏洞,要在全面整治的基础上,突出重点,明确主攻方向。总局要求,下一步整治的重点是以批发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商城、商厦”和其他集贸市场中的经营大户。整治时间至2003年2月底。为此,省局确定了12个集贸市场(见附件1)作为重点监控市场(含总局确定的当地具体情况,选择一批典型市场作为直接联系的重点整治市场,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及时指导、监督、检查,及时通报有关情况。通过对重点整治市场的剖析,研究改进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全面整治工作。
省局将在适当时候进行集货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抽查,总局也将于近期进行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请各地认真做好准备工作。
(二)采取措施,加大力度,增强整治工作的实效性。在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过程中,要坚持做好七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继续加大调整定额的力度,克服定额调整范围较小、税负偏低、税负不公问题。结合实际积极推行“电脑核定定额”的方法,增强合理性和科学性,克服定额随意性和“人情税”;二是继续清理漏征漏管户,把所有经营者全部纳入地税机关的监管视线内,准确掌握经营者开业、停业、歇业的动态信息,并加强与工商、国税部门联系,制定实施户籍联系制度,借鉴唐山市局开发实施与工商登记核对户数软件的做法,积极建立地税、工商、国税等部门信息网络,定期通通报经营者登记变化情况;三是继续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各市要选择群众反映强烈及经营状况好而纳税较少的业户为重点检查对象,严厉打击偷税行为,做到查处一个,震慑一片;四是继续开展发票“双奖”活动,加大发票管理力度,切实实现以票控税;五是推行建帐,强化查帐征收,纠正“重定额轻建帐”等不利于建帐工作的征面认识;六是做好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的试点工作,通过税控收款机与发票的紧密结合,掌握经营者实际经营情况;七是继续推行玉田县局农村公开办税的做法,实施“阳光工程”,融洽征纳关系,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在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过程中,各级地税机关要统筹规划、积极稳妥地开展以上各项工作,正确处理各种关系,使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性成果。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根据省局即半出台的集贸市场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集贸市场税管理办法,最大限度地堵塞税收漏洞和减少税款流失,实现依法治税,使集贸市场税收秩序得到根本好转。

三、加强沟通,及时传递有关信息
(一)国家税务总局重点监控市场的主管地税机关应逐月直接向总局上报被监控集贸市场税收征管的全面情况和报表(附件2),及时反馈动态信息。省局重点监控市场的主管地税机关应逐月向省局上报被监探集贸市场税收征管的全面情况和报表(附件2),及时反馈动态信息。同时,总局、省局还将定期派员前往监督检查。重点监控市场的主管地税机关上报总局、省局有关情况和报表的时间为每月10日前。
(二)各市局要按照总局设计的集贸市场整治情况统计表(表一至表四,附件2)的要求,继续做好本地集贸市场整治的有关数据统计,认真填报报表并附简要分析说明,逐月上报省局,省局将定期通报各地报表统计情况。要本着“严肃认真,专人负责,报送准时,数据准确”的原则,充分认识数据统计的重要意义,杜绝弄虚作假,提高统计质量。要通过数据分析,查找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出现只统计不分析或只分析不运用的现象,使统计工作真正发挥作用。报表上报时间为每月10日前。
(三)各市深入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务于2003年3月5日前上报省局(征管处)。

附件:1。重点监控集贸市场名单(略)
2.集贸市场整治情况统计表(表一至表四)(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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