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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2-10-31    文件号: 冀国税函[2002]442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本着面向基层的精神,省局加大了对基层基本建设投资力度,使全系统的办公、征管条件得到很大改善。但通过中介机构对工程决算进行审计和我们对部分建设单位进行检查,也发现不少问题,如会计核算不规范、合同条款不严谨、不按规定的拨款原则付款,有高估冒付现象发生等等。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基本建设的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落实总局的有关规定,加强内部管理,现就全省基建管理工作做出如下规定,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控制拨款比例,按工程形象进度拨款。为了防止已完工程结算中的错漏和高估冒付现象的发生,要求各竣工项目在上级委托审计前最多只能付至工程预算的70%,在竣工审计后,还要按最终审定价和合同或协议规定留足5-10%保修金,待质保期满视具体情况支付。需特别指出的是,在签定合同或协议时,需注册工程价款以上级委托审计定案数为准,以减少事后纠纷。

二、各市要对所有建设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查处和纠正不按工程形象进度拨款问题。此问题既包括整个建设项目也包括各单位工程。凡是没按规定比例拨款的县及以上项目单位,由各市局汇总后要及时上报省局;县以下项目有问题的,由市局按有关规定查处。凡隐瞒不报的,待审计单位查出问题后将移交监察部门立案查处。

三、各级要加强基本建设的会计核算。最近省局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试行)》(冀国税发[2002]146号),并专门进行了培训。各市要严格按总局要求进行核算,建帐建制,并及时进行调帐。从11月1日起,各新开工项目,在开工前要书面报告省局。省局将在两个月内对新开工项目的资金到位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工程审批情况、工程招投标情况按项目进行检查。

四、继续加强对基建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总局在于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的有关规定,坚决杜绝私自聘请中介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的现象发生,凡私自聘请审计均为无效,要重新按规定进行审计,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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