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废止)
颁布日期:2002-11-01 文件号: 冀地税函[2002]230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废止日期:2007年7月26日
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国税函[2002]851号)转发给你局,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