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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税务发票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2-10-30    文件号: 冀地税发[2002]90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为了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42号)精神,加强发票管理,防止税款流失,现对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发票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执业登记中注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各类医院、门诊部、卫生院落等医闻机构,应凭税务登记证件到当地地税机关领购由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疾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收取的医疗服务收入仍按《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票据管理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医疗收费票据。

二、营利性医疗机构所使用的发票式样由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设计(票样附后),并由省地税局统一印制。营利性医疗机构对于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执行。

三、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凭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使用全省统一式样的其它相关发票。

四、营利性医疗机构专用发票自2003年1月1日起使用。原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的财政收费票据应即停止,并由医疗机构到相应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注销手续。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要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做好信息互通和业务衔接工作,防止出现财政、税务两部门双重供票问题,同时要加强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共同做好该项工作。各级地方税务局要抓紧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税务登记和票据使用情况进行清理,并按本通知要求规范管理,确保税收政策及有关管理规定的贯彻落实。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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