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交通厅河北省水利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通知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2-08-28 文件号: 冀财税[2002]23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局、水利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2]9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另补充如下内容:
一、办理免征车辆购署税手续时,车籍单位应准备好以下手续:
1.国家防汛抗旱办公室核发的“防汛专用车征”
2.车辆合格证
3.购车发票报税联(第五联)原件
4.车辆内、外固定装置照片各两张
5.购车单位法人代码证
二、免征车辆购置税办理程序:车籍单位备齐以上手续后到所在市交通局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办理初审登记,然后到省交通厅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免税证明。
附件:河北省2002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署税的通知
2002年7月8日 财税[2002]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申请的2002年度300辆设有固定装置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办理免税手续时,申请免税的单位应出示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办公室随车配发的“防汛专用车证”。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在次年2月份以前向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司上报实际免税车辆的型号、数量及免税额。
附件:2002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