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2-07-16 文件号: 冀国税发[2002]107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6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为做好各级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省局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各级事业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经营性质和实行的企业制度,认真贯彻执行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各级事业单位要及时清理往来款项,往来款项清理要落实到部门、个人。对该收回的款项要及时收回,对应付款项也要及时清理,防止事业单位经营出现“虚盈实亏”或“虚亏实盈”。
三、对非财政补助不能满足支出的单位要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开支标准,对事业单位补助标准一年一核定。有盈利的事业单位,实现盈利必须按一定比例上缴。对外承包的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合同法有关规定签定承包合同,集体研究合理确定上缴承包费用,要保证固定资产保值、增值。
四、加强内部财务审计,省局要对本级事业单位定期进行审计,对各市局事业单位进行抽查审计,各市局对所属事业单位也要安排审计,加强对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管理、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