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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失效)
颁布日期:2002-07-18    文件号: 冀国税函[2002]328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33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接到通知后,要立即组织对目前正在使用十万元版、百万元版、千万元版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停止该企业开具该版本专用发票。
  (一)企业开具该版本专用发票未得到相应级别税务机关批准。
  (二)企业实际情况不符合冀国税函〔2001〕338号文件规定的使用百万元版专用发票条件或各市自行规定的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条件。
  (三)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与批准使用有关版本专用发票时相比发生较大变化,已没有必要使用原批准的专用发票版本。
  (四)以零售为主的商贸企业使用十万元版(含十万元版)以上专用发票的。
  二、使用百万元版、千万元版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的复查工作,市局必须派人参加。
  三、对未按规定权限履行报批手续,擅自批准企业开具大面额专用发票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省局。
  四、各市要于2002年8月10日前,将《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复查清理情况统计表》上报省局(流转税处)。 

 内 部 明 电

  签批
 发往  见报头   签章
  等级 特急部委号 国税发明电〔2002〕33号  中机号 829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
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防伪税控企业开票限额的管理,防范重大偷骗税案件的发生,2001年9月,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57号),从近期查处的一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案件来看,部分地区对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不够严格,有的甚至没有认真进行审查核实,给不法分子利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大面额专用发票进行犯罪活动以可乘之机。为切实保证审批管理发挥应用的作用,总局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强对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税务机关对企业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最高开票限额进行审批,必须经过实地核查,批准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即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必须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百万元版、千万元版专用发票(即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一亿元)的,必须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材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
  二、实地核查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自行制定。
  三、税务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应当严格按照省级税务机关制定的实地核查办法执行,审批人员必须严格把关。对弄虚作假、不认真履行实地核查和审批职责的人员要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四、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对已经批准使用十万元版、百万元版、千万元版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当迅速组织全面复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调整,对在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异常的商贸企业,须立即移送稽查部门进行检查,并按照规定停供专用发票和收缴其尚未使用的专用发票。
  各地须于2002年8月15日前完成复查、清理工作,并向总局上报复查清理情况统计表
(见附件)。传真:010―63417783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二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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