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专用税票及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2-08-29 文件号: 冀国税函[2002]366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崔俊慧同志多次强调:要加强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的管理,提高电子信息质量,力争出口退税审核通过达到100%。对通过率较低的地区要进行重点调研,帮助落后地区查找原因,提高专用税票电子信息质量。为了加强我省专用税票管理,提高专用税票电子信息质量,减少漏报、误报和差错,省局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专用税票管理,各领用开票机关必须认真填报《税收票证用存季(月)报表》,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必须按实际使用份数填报。从2002年9月起,各县局计会要票证管理部门在上报《税收票证用存季(月)报表》时,同时抄报市局退税分局一份(由信息中心负责汇总上报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市局同时抄报信息中心)。各市局退税分局要将上报的电子信息与专用税票的领用情况进行核对,保证无漏报,所报送的专用税票号码在领用范围内。
二、各市局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主管部门对2002年1至8月报送的电子信息要进行自查。并到同级计会部门核对各县市票证管理部门查询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上报地区的专用税票领、用,存情况,对照上报的电子信息,核查有无漏报、错报问题。对漏报、错报的电子信息,必须于9月25日前单独上报(上报文件名BTS+地区代码,上报路径为正常上报路径9月份路径下)。同时将自查结果以文字形式上报省局退税处。对各市局自查出的漏报信息在考核评比中不扣分。各市局计会票证管理部门要协助退税部门做好核对工作。
三、各市局退税分局作为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的主管机关,要对各基层征收部门在专用税票的开具、信息上报等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对于经反复督促仍漏报,或发生漏报不及时补报的要给予通报批评。省局将根据各市的自查情况到各市县进行专项调研,解决专用税票及电子信息上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