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2-07-23    文件号:     颁发单位:      【加入收藏夹】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7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2年5月30日     财税〔2002〕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从事社保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税收。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