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亏损弥补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5-08-15 文件号: 冀国税二发[1995]38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亏损弥补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亏损弥补问题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1992年度及其以前的企业亏损,国家政策规定弥补期限为三年,因此,凡纳税人1992年度发生的亏损尚未弥补完的,仍可用1995年度所得予以弥补,1995年度仍弥补不完的,应由企业用自有资金弥补;1993年度及其以后发生的亏损,亏损弥补期限可按本办法执行。
二、1994年改按新税制征收企业所得税后新发生的亏损,可以按本办法进行弥补。因此,各地在接到本办法后,对所管辖企业1994年度亏损,要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审查确认。对原实行承包办法的企业,其截止到1993年底的亏损不得用1994年及其以后年度的应税所得弥补,应由企业自有资金解决。
三、各市、地国家税务局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附件: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亏损弥补审批管理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亏损弥补的管理,规范企业的纳税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的独立纳税人。
三、允许按照本办法弥补亏损的企业,必须是独立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正确核算盈亏,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所得税申报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不能正确核算盈亏的企业,不能按本办法弥补亏损。
四、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五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连续弥补年限计算。
五、纳税人在亏损弥补期内,弥补后有盈余的按规定征收所得税;纳税人亏损弥补期满后,未弥补完的亏损不能再用以后年度所得继续弥补。
六、根据税法规定,本办法中所用“亏损”、“所得”两个概念,不是指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核算的“亏损额”和“利润额”,而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后的“亏损额”和“所得额”。
七、纳税人亏损的确认。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必须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如实填报《纳税人亏损审查确认表》一式三份,连同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年度纳税申报表,报当地国税系统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要依据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法律法规,掌握和确定税前列支项目、范围和标准,进行纳税调整,核实纳税人全年计税所得额,要认真做好对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及财务决算报表的审查工作,特别是对计税调整项目要逐项审查,国税系统主管税务机关要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将审查确认的亏损额、书面通知纳税人,并要分年度建立台账,对纳税人各年度的亏损额弥补额进行认真登记,作为以后年度弥补纳税人亏损的依据。
八、弥补亏损审批程序。纳税人在亏损弥补期,以实现的所得弥补亏损,必须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也可以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如实填报《纳税人亏损弥补审批表》一式三份,连同当期财务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以前年度由税务机关审查批准的《纳税人亏损审查确认表》复印件报当地国税系统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即可弥补;如果纳税人年度弥补亏损数额较大,需由上一级税务机关批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提出处理意见报上一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具体需由上一级国家税务局控制审批的弥补亏损数额和审批手续,由市、地国家税务局规定。
九、建立亏损弥补资料档案。纳税人亏损弥补是件政策性强,涉及时间长的工作,直接关系到今年所得税的征管。各级国税局要根据工作的需要,责成专人,建立纳税人亏损弥补台账。登记亏损年度、亏损额、弥补年度、弥补额。纳税人亏损弥补台账及有关资料要作为长期档案妥善保管。
十、纳税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报经国家税务机关审查确认的以前年度亏损,在以后盈利年度不得用实现的所得弥补亏损。
十一、本办法由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表1、纳税人亏损审查确认表(略)
附表2、纳税人亏损弥补审批表(略)
附表3、纳税人亏损弥补台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