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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泰君安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2-08-01    文件号: 冀国税函[2002]345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2]64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651号)规定,对两公司在
我省的分支机构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我省的石家庄育才街证券营业部和石家庄建华
南大街证券营业部,在上海实行全额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我省的石家庄师范街营业部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
60%的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三、两公司在我省的分支机构,应按照税收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
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
税收有关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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