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根据冀国税发[1998]188号、冀地税发[1999]122号文件精神,各地稽查局相继开设了“税务稽查收入”专户(以下简称“专户”),但最近省局调查了解到,一些市、县并未按文件规定设立“专户”,也未按规定进行管理,有些问题还比较严重。为加强“专户”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立即对以下违规“专户”进行清理:
(一)违反规定未经国库指定或同意在商业银行设立的“专户”;
(二)虽在国库指定的商业银行设立“专户”,但未在“待结自贡才政款项”科目下设置的;
(三)滋生利息的“专户”;
(四)款项汇入“专户”的当日或次日解缴入库后,由于利息之外的其他原因造成“专户”有余额的。
二、为规范“专户”管理工作,省局重申以下几点:
(一)各级稽查部门必须在国转或国库指定的商业银行的“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设置“专户”,其设置的名称一律规范为“地税稽查收入”。
(二)各级稽查部门可以在同级国库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专户”,但省局鼓励在国库开设“专户”,对在国库设立“专户”的单位在年度考核中予以加分。各市稽查局也可以在年度考核中,规定对在国库设立“专户”的县区级稽查局予以加分。
(三)稽查部门查补的各项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收入都必须按照规定在收到收账通知当日或次日办理缴库手续,不得坐支,也不得退还纳税人,严禁积压、挪用;需要退付的,必须严格按现行退库规定从国库办理,不得直接从“专户”退付。
各地接此通知后,要高度重视,按上述要求对照自身,迅速抓好落实,同时与国库部门配合好,坚决取缔上述所列四种违规“专户”,按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好“专户”。各市汇报材料(应包括每个县区级稽查局的详细情况)务于2002年7月底前通过电子邮件发至省局宋朋辉信箱,同时报送书面材料。省局将在下半年适时进行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