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6月24
各设区市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证券经营机构:
现将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证券公司交易佣金备案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是以证券公司为单位统一制定的交易佣金收费标准,该证券公司要在新标准执行后10天内到河北省物价局备案。
二、各证券营业部接到证券公司授权书的,以证券营业部为单位制定的交易佣金收费标准,该证券营业部应在新标准执行后10天内到所在地的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不按规定备案的价格管理部门将视为乱收费,依法予以查处。
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
证监发[2002]21号
各证券公司,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是纪委、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证券市场的收费行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A股、B股、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佣金(包括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0.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A股、证券投资基金每笔交易佣金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B股每笔交易佣金不足1美元或5港元的,按1美元或5港元收取。
二、国债现券、企业债(含可转转债)、国债回购,以及今后出现的新的交易品种,其交易佣金 标准由证券交易所制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国家计委备案,备案15天内无异议后实施。
三、证券公司收取的证券交易佣金是证券公司为客户提供证券代理买卖服务收取的报酬。如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代理以外的其他服务(如咨询等),可由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收取标准。
四、证券公司以在证券交易时向客户收取的佣金为计征营业税营业额,如果证券公司给客户的折扣额与向客户收取的佣金额在同一张证券交易交割凭证上注名的,可按折扣后的佣金额征收营业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证券交易交割凭证或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佣金计税营业额中将折扣额扣除。
五、证券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不得采用现金返佣、赠送实物或礼券、提供非证券业务性质的服务等不正当竞争方式吸引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禁止证券公司将机构投资者交纳的证券交易佣金内直接或间接返还给个人。
六、各证券公司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公司的的佣金收取标准,报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营业地价格主管部门、营业地税务部门备案,并在营业场所公布。证券公司改变佣金收取标准,必须在完成上述备案、公布程序后方可执行。
七、证券公司违反本通知规定向投资者收取佣金,或不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税务部门报备佣金收取办法,或不及时在营业场所公布佣金收取办法,或未按公司公开的佣金收取办法收去佣金的中国证监会和有关价格、税务管理部门将依法对其查处。
八、本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