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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转让出租加油站的纳税人进行税收专项稽查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2-06-03    文件号: 冀地税函[2002]106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继续深入地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切实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2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对转让出租加油站的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有关事项的函》(稽便函[2002]32号)文件的精神,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转让出租加油站的纳税人进行税收专项稽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项稽查的主要对象和基本内容
这次专项稽查的主要对象和基本内容是:1999年1月1日以来,凡向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简称“中石化”和“中石油”)转让或出租加油站而获取收入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在转让或出租加油站时所涉及的各地方税种的缴纳情况。

二、专项稽查工作的时限
这次专项稽查工作的时间紧、任务重,要求各市局必须在6月1日至7月15日期间完成。

三、专项稽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各级地税机关要把这次专项稽查工作作为当前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一项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抓紧抓实,抓出成效。确保专项稽查工作不走过场。
(二)加强配合,务求实效。各级地税机关在稽查过程中,要主动加强同中石化和中石油公司当地分公司的联系,取得他们的配合。稽查需要的有关资料如支付款项的凭证等可要求他们提供。同时,如在专项稽查过程中发现重大案件等线索,需要公安部门协作的,要主动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及时取得公安部门的配合,以更有力地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三)认真总结,及时反馈。首先,各市稽查局要对这次专项稽查工作的开展及实施情况全面汇总,认真填写《加油站税收专项稽查情况统计表》(见附表1)和书面总结报告于7月15日前上报省局(稽查局);其次,在稽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涉税违法案件和重大问题要随时上报省局(稽查局)。稽查过程中如需省局协助也请及时报告。

四、关于稽查对象的有关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的情况,省局搜集汇总了有关中石化和中石油公司在我省收购租赁加油站的详细资料(见附表2)随件转发下去,请各地据此进行稽查,如有其他问题,可与中石化和中石油公司在当地的分公司进行联系,请他们提供更详细具体的情况。同时,要对来自中石化和中石油公司的资料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外传。

附件:1。加油站税收专项稽查情况统计表(略)
2.加油站收购(租赁)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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