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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地税系统经费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2-05-24    文件号: 冀地税发[2002]51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有关处室、直属单位:
为适应财政预算管理的改革,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地税系统经费预算管理,保障工作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我们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我省地税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河北省地税系统经费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河北省地税系统经费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费管理体制的变革,规范和加强地税系统经费预算管理,保障资金正常运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地税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地税系统省、市、县(市、区、直属)局的行政经费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经费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量入为出、注重实效。
第二章 经费预算管理的构成
第四条 经费预算管理分为经费收入预算管理和经费支出预算管理两部分。
第五条 经费收入预算管理包括省拨经费、市拨经费、县拨经费、政府奖励和其他收入。(一)省拨经费是指省财政拨付省地税局的经费收入。即指2001年省财政实际拨付省地税局的经费和市县局原经费收入[以2000年和2001年的算术平均数为基数,包括市县局挂钩经费、个人所得税提退或列支经费和代征代扣手续费提退经费三部分(下同)]的70%上划省局部分以及社保费征收补助经费等。(二)市拨经费是指市财政拨付市地税局的经费收入。即指市县局原经费收入的10%保留市局部分以及社保费征收补助经费等。(三)县拨经费是指县(市、区)财政拨付同级地税局的经费收入。即指市县局原经费收入的20%保留县(市、区)局部分以及社保费征收补助经费等。(四)政府奖励是指根据各级地税部门完成工作的质量,同级政府给予的奖励等。(五)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经费收入外的所有收入。
第六条 经费支出预算管理由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以及其他支出预算管理构成。(一)基本支出预算是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日常公用支出、专项公用支出。(二)项目支出预算是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包括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
(三)其他支出预算是根据地税系统的工作特点,为保障其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而编制的年度其他支出计划。包括奖金支出和预备费。
第三章 经费收支预算的管理
第七条 各级计会部门是经费收支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各项经费收支预算都必须纳入各级计会部门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八条 各项经费收入实行定向支出预算管理。(一)省拨经费:主要用于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省局日常公用支出、专项公用支出、项目支出以及预备费等。(二)市拨经费:主要用于本局的日常公用支出、部分项目支出以及奖金支出等。(三)县拨经费:主要用于本局的日常公用支出、部分项目支出以及奖金支出等。(四)政府奖励:主要用于弥补日常公用支出不足以及单位和个人的福利、奖励等。(五)其他收入:用于弥补经费不足。
第九条 根据地税系统的实际情况,将经费支出预算的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以及其他支出预算三大类,按照2002年一般预算支出"目"级科目,进行适当调整和分类。
第十条 基本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日常公用支出以及专项公用支出,均为定额项目。(一)人员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福利费、社会保险缴费等。(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住房公积金等。(三)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寄费、电话通讯费、取暖费(含锅炉临时工工资)、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含行车安全奖)、差旅费、维修费、租赁费、会议费、招待费等。(四)专项公用支出包括:代征代扣手续费、护税协税单位和个人报酬与奖励(以下简称代征代扣手续费)、临时工及助征员的报酬、小伙食及下乡补助、医药费补助、服装费、稽查办案经费、征管科技经费、印刷费、宣传费、培训费、网络建设费及交通工具购置费等。
第十一条 项目支出主要是指: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具体包括:建筑物购建费、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大修理费、更新改造费等。
第十二条 其他支出包括:奖金和预备费两部分。
第四章 支出预算管理的总原则与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支出预算管理的总原则是: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实行定员、定额、定标准;经费统一安排,适当体现差别。
第十四条 支出预算的编制范围(一)省局编制预算的范围:省局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日常公用支出、部分专项公用支出、项目支出和其他支出;全系统部分专项公用支出以及预备费支出。(二)市局编制预算的范围:市局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日常公用支出,部分专项公用支出、项目支出以及其他支出;全市系统部分专项公用支出。(三)县(市、区、直属)局编制预算的范围: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日常公用支出、部分专项公用支出、项目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支出预算的编制控制数及编制顺序
省局根据各单位支出的基础数据以及相关资料并参考各单位经费上划情况,核定各市局预算编制控制数。各单位根据预算编制控制数,按照相关标准,在编列基本支出预算后,依次编列项目支出预算和其他支出预算。
第十六条 支出预算的编制程序
根据预算编制的要求以及地税系统的实际情况,预算编报程序分为"两上两下"。"一上"是指各单位根据省局下达的经费控制指标,分别编制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和其他支出预算。基本支出预算和其他支出预算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当年的工作重点按照定员、定额的标准编报;项目支出预算按项目编报逐级汇总后报省局。这一阶段可以称为"概算"。"一下"指省局根据各单位上报情况和全省地税系统的综合财力,统筹安排,将调整后的预算下达各单位。"二上"指各单位根据省局调整后的预算,可以在政府预算"目"级科目之间均衡调整,在规定的时间内,与项目支出预算(包括项目文本及相关资料)、有关预算的详细文字说明合并形成一套完整的部门预算报省局。"二下"指省局审核汇总各单位预算后报省财政部门。省财政部门批复预算后,再由省局下达预算指标。
第五章 基本支出预算管理的原则与标准
第十七条 基本支出预算管理的原则(一)优先保障的原则。财力安排首先要保障单位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保证日常工作正常运转。(二)定员定额管理为主,单项核定为辅的原则。基本支出预算的核定,原则上采用定员定额的管理方法。对不宜采用定额标准核定的项目,采用按单位类别或相关比例单项核定的方法。(三)区别对待的原则。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充分考虑费用因素属性、单位之间业务量差异、不同地区经费收入和支出水平及成本差异等情况。
第十八条 定员定额是测算与编制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一)定员是指以各单位的实有人数作为核定人数,编制预算。
(二)定额是指省局根据各单位日常工作任务的合理需要,结合财力的可能,对各项基本支出所规定的指标额度。
第十九条 制定定额标准的要求(一)制定定额标准要以公平为前提,兼顾单位的实际支出水平,具有合理性 。(二)制定定额标准要量力而行,以财力可能为基础,具有可行性。(三)制定定额标准方法要规范,具有科学性。(四)制定定额标准要简单明了,具有可操作性。
第二十条 制定定额标准的方法依据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在充分考虑物价水平及单位的工作量、人员、资产、财力状况等相关资料的基础上,由省局和市局按年分别确定所属单位应执行的定额标准。
第二十一条 基本支出预算编制顺序与标准(一) 人员支出相关标准的核定:
──基本工资,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核定。
──津贴,按国家或省规定的标准核定。
──年终一次性奖励,按上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标准核定。
──福利费,按国家或省规定的标准核定。
──社会保险缴费中的医疗保险费,按国家或省规定的标准核定。(二)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相关标准的核定:
──离、退休费,按国家或省规定的标准核定。
──住房公积金,按国家或省规定的标准核定。(三)日常公用支出相关标准的核定:在综合各个单项定额标准的基础上,按照单位分别核定。市局和区(直属)局每人每年1.2万元、县级市局每人每年1万元、县局每人每年0.8万元。(四)专项公用支出标准的核定:代征代扣手续费,按上年实际发生数核定。结余部分次年核减,不足部分次年核增。临时工及助征员的报酬、小伙食及下乡补助、弥补医药费、服装费、稽查办案经费(含群众举报奖励)、征管科技经费、印刷费、宣传费、培训费、网络建设费、交通工具购置费等支出标准,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按年核定。交通工具配置标准和数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其办法另行制定。省局每年核定的标准均为最高控制标准,不是必达标准。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财力状况从严掌握。个别人员补助项目的支出,可参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其相关文件要报省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定额标准的调整定额标准的执行期限与预算年度一致。定额标准的调整在预算年度开始前进行;定额标准一经下达,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作调整。有关影响预算执行的因素,在确定下一年度定额标准时,由省局统一考虑。如遇国家出台的重大政策性变化,则只作追加预算处理。
第六章 基本支出预算的申报核定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根据省局下达的预算编制控制数,按照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与标准、省局制定的相关标准以及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基本支出预算。
第二十四条 省局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各单位报送的预算进行汇总审定,并按照财政厅批准的部门预算及时向各单位批复。
第二十五条 在基本支出预算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控制各项支出,并对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活动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

第七章 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原则与分类
第二十六条 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原则(一)需要与可能原则。在对申报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并结合当年的财力状况与各单位上划经费的数额,优先安排急需可行的项目。(二)追踪问效的原则。省局对预算项目的实施过程与结果实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三)统一规划、谋求发展的原则。从全省地税事业长远发展考虑,有计划地安排重点项目支出。
第二十七条 省局和各市局要设立项目库,分别对各市、县(市、区、直属)局申请预算的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的管理。第二十八条 项目支出预算分为上年延续项目、上年结转备选项目和当年新增项目三类。列入项目库的项目实行滚动管理。(一)上年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省局批复确认的,在本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二)上年结转备选项目是指上年度部门预算未安排,供本年度部门预算选择安排的项目。(三)当年新增项目是指在本年度新增的,供预算选择安排的项目。
第二十九条 省局统一制定项目申报文本、项目支出预算报表及计算机应用软件技术标准。
第三十条 各市局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本着先还欠账、再合理安排新建的要求,制定全市地税系统的五年事业发展规划,包括基本支出中的专项公用支出、项目支出,其中项目支出要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八章 项目支出预算的申报与审核
第三十一条 按照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各市局分别汇总市局、县(市、区、直属)局的项目支出预算,并向省局申报。
第三十二条 申报单位所申报的项目,在考虑财力状况的前提下,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范围。
(二)属于本单位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三)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三十三条 申报材料及相关要求:(一)申报单位向上级机关报送的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文本和省局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二)申报单位申报的项目,包括上年延续项目、上年结转备选项目和当年新增项目。当年新增项目必须填写"项目申报书"。上年延续项目和上年结转备选项目,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没有变化的,在报送申报文本时,可不再填写"项目申报书";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发生变化或撤销的,申报单位应当在项目支出预算总报告中予以说明;变化较大的项目,需重新填写"项目申报书"。
(三)申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申报程序(一)县(市、区及直属)局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二)市局对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本局的项目库。(三)对进入市局项目库的项目,市局择优排序后,汇总向省局申报。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一)资格审核: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是否属于项目支出预算的范围。(二)形式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
(三)内容审核:申请项目的立项依据,是否真实可靠,项目预算是否合理等。
第三十六条 省局对市局汇总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排序纳入省局项目库。
第三十七条 对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省局及市局可以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第九章 项目支出预算的核定与项目实施
第三十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各市、县(市、区、直属)局的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及财力状况等综合情况,确定当年全省地税系统项目安排的重点,并根据项目排序,安排项目支出预算,列入省局年度预算。
第三十九条 各市局要按省局核定的经费总额的一定比例安排项目支出。
第四十条 各单位要按照核定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
第四十一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核定,原则上不得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追加预算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第四十二条 省局根据各单位项目预算及项目进度情况,分期分批予以拨付资金。项目完成后,结余的资金报经省局批准后,可安排下一年度使用。
第四十三条 省局根据各单位的综合情况,核定的建筑物购建项目的标准为:市局办公楼建筑面积原则为10000m2左右(包括稽查局、培训中心等直属单位);区局办公楼建筑面积原则为5000m2左右;县(市)局办公楼建筑面积原则为3000m2左右。(县、市、区局办公楼建筑面积中均包括征收大厅)。上述标准不是必达标准,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财力状况掌握。
第十章 项目支出的绩效考评
第四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上级单位。各市局要将所管项目完成情况汇总报送省局。
第四十五条 对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制度,考评工作由省局和市局组织实施。
第四十六条 省局和市局要将项目完成情况和绩效考评结果,分别记入省局项目库和市局项目库,作为以后年度审批立项的参考依据。
第十一章 其他支出预算的管理
第四十七条 其他支出预算包括奖金和预备费两部分。
第四十八条 为调动各级积极性,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根据各市局的综合情况,分别核定奖金和预备费定额。──奖金,根据各市上划经费数额和地区差别,分为三个档次,分别核定为每人每年6000元、5000元和4000元。该标准不是必达标准。──预备费,各单位均按其预算编制控制数的3%核定。
第四十九条 在其他支出预算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掌握标准,确保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条 省局和各市局要对其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 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品目的,要在部门预算限额之内,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市局要同时报省局和当地财政部门),并依照省局、省财政厅及同级财政部门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属于资金集中支付范围的,要按规定实行集中支付。
第五十二条 每年各单位要根据省局批准的年度预算,在对各项收支活动进行认真分析的基础上,编制上年经费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决算报告,提交同级局长办公会批准后,按时间要求报上一级单位。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试行后,如有相关的政策出台,则以新政策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试行。
主题词:经费 管理 暂行 办法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2年5月27日印发
拟文单位:计会处 (共印3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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