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为全面掌握全省社会保险费费源状况,解决费源底数不清、征收情况不明以及与劳动社保部门的移交户数、费源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的问题,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社会保险费费源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范围
普查范围为劳动社保部门移交的缴费数据底册。按照省局与省劳动厅《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移交工作的通知》(冀地税发[2002]15号)精神,对普查中发现的虽然参加了社会保险但已依法破产、不存在或无头户的缴费人,从移交户数中剔除;对多年未缴费或已没有缴费能力的关、停等企业,普查结束后与社保部门进行沟通协助,力急从移交数中剔除,或要求社保部门进行挂帐处理,待有缴费能力后再进行申报缴费。
二、普查方式和内容
普查要采取逐户核实、逐户清查的方式进行,不留死角。对缴费单位的经营状况、历年欠费情况,尤其是2001年缴费情况、欠费数据进行认真摸底,彻底摸清破产、撤消、无头户和长期不能正常缴费企业的底数。要根据普查结果按四种类刑进行分类汇总,为今后实行分类管理提供依据。
三、普查时间
普查从文到之日开始进行,5月20日前结束。各市、县(区)局和分局(税务所)统一按省局制定的普查报表格式填写、统计和汇总,形成上下口径一致、数字统一的数据库,并作为档案资料进行留存。各市局务于5月20日前将普查汇总数据和普查报告上报告省局。对各地已自行开展普查或普查完毕的地方,如不符合省局本次要求的,要严格按要求进行补充普查,确保数据资料的准确、完整。
四、具体要求
(一)全额缴费和差额缴单位要分别填列。2001年度至2002年2月份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报表要求对实行全额缴纳和差额缴纳的缴费人分别进行统计汇总,列明户数和实际征收金额。
(二)省直管缴费单位普查的职责划分。省直管缴费单位机构所在地座落在石家庄市的,普查工作由省直属征收局负责;参保机构或单位座落在石家庄市以外的,普查工作由所在地的地税机关负责,并由各市局将普查数据汇总后上报省局。
(三)缴费登记工作。对应办理缴费登记而未办理的缴费人4月底前要全部登记完毕;对已进行申报核定但未到地税机关缴纳费款的缴费人要加大催缴力度,确保费款征收到位。
各级地税机关尤其是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社会保险费征收形势的严峻性和完成任务的艰巨性,充分认识社会保险费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抓紧动员和部署,制定普查方案,抽调得力力量,克服时间紧、任务重等困难,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普查工作任务。
附件:1。基本养老保险费源调查A表(样式)
2.基本养老保险费源调查B表(样式)
3.失业保险费源调查表(样式)
4.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交接户数统计表(样式)
5.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单位户数统计表(样式)
6.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个人办理登记及缴费情况统计表(样式)
7.代征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统计表(样式)
8.代征失业保险费情况统计表(样式)
9.2001年以来社保部门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情况调查统计表(样式)
10.2001年以来社保部门失业保险费征收情况调查统计表(样式)
11.社会保险费欠费户数调查统计表(样式)
12.2001年1月至2002年2月差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户数统计表(样式)
13.2002年地税机关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情况调查统计表(样式)
14.2002年地税机关失业保险费征收情况调查统计表(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