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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已废止)
颁布日期:2002-05-08    文件号: 冀国税函[2002]212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
  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

  2002年4月16日   国税函[2002]3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在一般纳税人年审和临时一般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过程中,对已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但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如会计核算健全,且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偷、骗、抗税行为;二、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三、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
  上述一般纳税人在年审后的一个年度内,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限定为千元版(最高开票限额1万元),个别确有需要经严格审核可领购万元版(最高开票限额1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月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不得超过25份。

此文件于2010年3月17日 (冀国税发[2010]39号)文件中提出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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