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对补办手续的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知
颁布日期:1989-01-03 文件号: 颁发单位: 【加入收藏夹】
各地、市、县财政局:
为加强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防止偷税漏税和擅自减免税问题发生,组织财政收入,增加农业投入。经请示省政府批准:从1989年1月1日起,土地管理部门批准补办用地手续的,无论什么时间占用耕地,一律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原(87)冀财农字第192号文件中关于“我省对1987年4月1日前未经批准已占用的耕地,1987年4月1日后补办用地手续的不再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规定,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