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征收屠宰税后有关政策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2-05-09    文件号: 冀地税函[2002]71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我省农村税费改革精神,定于2002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屠宰税。为落实好这项工作,经省局研究决定,将停征后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已入库的屠宰税,属于农民个人缴纳的税款 ,可以由个人申请,凭完税凭证做退库处理;其他不在退库。 
    二、各地要认真落实各项税收政策,注意做好屠宰税停征后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堵塞漏洞,防止税款流失。 
    三、政策执行中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