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省使用旧机动车交易服务专用发票的通知 (废止)
颁布日期:2002-05-20 文件号: 冀地税发[2002]92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废止日期:2007年7月26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中心)发票管理,规范交易行为,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统一使用"旧机动车交易服务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凡我省境内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中心)必须使用专用发票,并加盖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中心)交易专用章。
二、专用发票为五联发票,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帐联,第四联为卖方凭据联,第五联为转出转入过户联。专用发票采用无碳复写纸印制,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采用红色荧光油墨套印,票样附后。
三、专用发票由各市地方税务局安排印制、发放和管理。
四、专用发票于2002年6月1日起使用,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中心)原用的交易票据一律作废。
附件:河北省XX市旧机动车交易服务专用发票票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