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联合下发的《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入库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2]23号)精神,为切实做好省直管异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属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职责
(一)省直属征收局负责石家庄市的省级社保费征管工作,对有关市直属局、县(市、区)局征收省级社保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征收信息、资料的汇总工作,并负责对省级社保机构的缴费户的移交、信息反馈工作。
(二)各有关市局负责本市省级社保费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各有关市所属中直属局和县(市、区)局按照属地征收原则负责对蒸发量地缴费单位的征管工作,具体负责缴费登记、费款征收、催缴、缓缴审批、缴费检查、违章处罚等工作。
(四)缴费单位到省社保经办机构或省农垦局所属农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后,持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申报表直接到有关县级地税机关缴纳费款,各有关县级地税机关根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申报金额作为征收依据,费款就地缴入省级国库,并负责按时向省直属征收局反馈征收信息。
二、信息传递程序
(一)省直属征收局每月从前社保经办机构取得缴费人当期的分户申报核定后,通过省局广域网《明传电报》通报申报核定情况,各有关县级局根据通报核对各缴费单位当期申报情况。
(二)对省直管中央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有关县级地税机关必须于次月5日前以特快专递或其他方式向省直属征收局报送社保费收入情况分析、《省级社保费征收情况统计表》、《省级社保费欠费情况统计表》、《税收通用缴款书》第六联或其他入库凭证,由省直属征收局汇总按期向省社保机构反馈。
(三)对省农垦系统各缴费单位征收情况,由有关县级地方税务机关于次月15日前直接向各农场社保经办机构反馈分户征收情况及《税收通用缴款书》第六联或其他入库凭证,并向省直属征收局以特快专递或其他方式报送分户缴纳明细表。具体事宜由各有关县级地方税务机关与相关农场社保经办机构协商确定。
三、具体要求
(一)各有关市、县地税机关要及时查看系统广域网《明传明报》栏目,掌握各企业在生活上社保机构的申报情况,避免出现征期内未征收、滞纳金无法加收等问题。
(二)各有关市局应及时按照属地征收原则,抓紧部署落实、尽快做好建档和缴费登记工作,确保省级社保费及时开征。
(三)对省直管异地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待省机关事业社保局向省直属征收局移交后,再按其坐落地移交各有关市局。
(四)部署工作完成后,各有关市地方税务局应于4月25日前向省直属征收局传递《征收单位基本情况表》。
(五)各有关地方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将省级社保费征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加强征管,清缴欠费,努力提高征缴率和收入总量,严禁混级混库,发现问题及时向省局反馈。
省直属征收局办公地址、联系人及电话
名称: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华安街14号
邮编:050051
传真:7010939
联系人及电话
税政征管科:王占芳 7028784
马晓雷 7024638
李少华 7026274
附件:1。省级社保费征收单位基本情况表(略)
2.省级社保费征收情况统计表(略)
3.省级社保费欠费情况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