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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问题的通知(失效)
颁布日期:2002-04-10    文件号: 冀国税函[2002]188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明确如下:
一、饲料生产企业应逐年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书面申请(免税审批表仍使用冀国税函[2001]274号所附表格。

二、主管税务机关收到企业提交的饲料产品免税申请后,应于15日内对申请免税的饲料产品进行抽样,并对所抽取样品予以签封,填写《河北省饲料企业免征增值税饲料产品检测委托书》,委托省级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对饲料样品进行质量检测。单一大宗饲料产品2002年度仍免于检测。

三、河北省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为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指定的2002年度全省免税饲料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河北省饲料质量检测站应在收到《河北省饲料企业免征增值税饲料产品检测委托书》后15日内对饲料样品进行检测,出具质量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的内容要填写齐全,检测结果必须真实,否则国税部门对其检测结果不予承认,必要时可委托其他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鉴定。

四、饲料生产企业收到省级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后,应及时将该证明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提交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在认真审核企业免税申请和有关附报资料后,逐级上报省局,履行报批手续。

五、免税申请未经批准之前,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税款征收入库,待正式批准免税后再办理退库手续。

六、商业企业销售免税饲料的,应凭饲料生产企业的免税批复文件(复印件)及有关进货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逐级报市级国税局审批。

七、经营进口饲料的商业企业凭商检部门的检测证明及有关进货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逐级报市级国税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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