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管理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2-04-04 文件号: 冀国税函[2002]165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2]19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总局通知精神,并严格按规定贯彻执行,各级国税局要加强对基建工作的领导,基建项目要成立有主要领导参加的专门管理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
二、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省局批准的建筑面积和投资额进行工程建设,严禁任意扩大基建规模、超标准、超预算施工,违者予以通报批评。
三、各市要对下属所有在建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和纠正不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不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以及不委托监理违反建设程序的问题。省局将按以上内容对市级基建项目进行检查。
四、各级要加强基本建设的财务管理。建设项目要严格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试行)》(冀国税发[1999]198号)进行核算,建帐建制,设立专职基建会计,按规定设帐、记帐。基建档案要严格按城建管理部门规定及时归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统一。
五、继续加强对基建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开展对基建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内部财务审计工作,以加强监督,防止形成既成事实,该项工作由各级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竣工决算审计由计财部门负责进行审计。要严格执行总局关于项目竣工审计前对单项工程的拨款要按预算书至少保留终审前预算的30%,防止冒付。
六、关于在基建工审计中,审计单位经过认真审计,最终没有审减额,如何付审计费的问题。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及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综合[1994]108号)规定,经研究确定,并与委托的审计单位达成协议:对经过认真审计,没有审减额的,并按规定出具审计报告的,被审计单位可按审计单位开支的差旅费、食宿费、部分工资适当补助,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