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加强个体税收管理的通告
颁布日期:2002-04-11 文件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为促进各集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合法经营,打击偷、逃、抗税行为,堵塞税收漏洞,确保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要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决定,今年4月至8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集贸市场及个体税收的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专项整治的范围:各类集贸市场所有经营业户及个体工商业户。
二、专项整治的内容:
(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业户实际经营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以上不向税务机关主动申报的;
(二)建账业户发生设置虚假账户,账实不符,隐瞒收入,虚假申报的;
(三)达到建账标准,不按规定建账的;
(四)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
(五)不按税务机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没有纳入税务管理的;
(六)税收负担偏轻的行业和业户。
三、各类集贸市场所有经营户及个体工商业户,在5月20日之前,必须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对2001年以来的经营及纳税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并如实结缴少缴或欠缴的税款。对自查自纠的问题,税务机关视情节轻重从轻或免于处罚。
四、私营企业及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业户,必须按照规定建立相应的账簿,凭合法有效的凭证,如实记载经济业务事项,正确核算盈亏。
五、对达不到建账标准采取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业户,在税务机关对其行业、规模和经营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后,重新核定和全面调整其定额,税务机关将定额调整情况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六、各类经营户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正确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各类经营户在购进货物时必须取得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严禁消费者索要发票而经营者不予开具或开具发票提高商品价格的行为。
七、对自查自纠阶段不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和提供情况的,经查实后,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头号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