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处处室、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行征工作方针,进一步增强税务干部的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促进执法上水平,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省局决定在全省地税系统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以下简称“两制”)
一、推行“两制”工作的指导思想
税收执法责任制是税务机关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以明确执法责任为前提,以执法行为合未能、适当、规定、高效为基本要求,以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为监督保障的税收执法工作责任制度;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是税务机关以保障落实执法责任制为目的,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和其他途径,发现税收执法人员在税收执法全过程中的执法过错行为,然后根据规定对过错责任人进行相应惩戒的一种制度。在全省地税系统全面推行“两制”,对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坚持依法治税方针,强化执法监督,减少执法过错,提高执法水平,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把各级地税机关建设成为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执法机关,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也是规范地税行政行为,落实执法责任,教育、督促执法人员正确行使权力和严格履行义务,实现“四个上水平”的关键措施。实践证明,“两制”工作的实施,对于强化广大税务干部的法治意识和事业心、责任感,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促进执法队伍建设具有的积级作用。因此,各级地税机关一定要端正认识,统一思想,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奖惩并举、责罚相当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努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二、“两制”的基本内容
税收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既是两个相对独立的制度,又是内容紧密相连的一个整体。“两制”的基本内容概括由岗位职责、工作规程、执法检查、过错追究四部分组成。
(一)岗位职责,是指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业务规程,对每一个执法岗位的职权和责任所作的规定。岗位职责应当以事设岗,以岗定人,以人定责,对每个执法环节、每一件工作任务分别明确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音准主要领导各自取担的责任。责任要与职权相匹配。岗位职责应在执法责任制中确认。各级地税机关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机关的具体岗位职责。
(二)工作规程,是指执法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须遵守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标准。省局制定的征管、稽查规程和执法规范,构成了全省地税机关征税过程中所应当遵循的基本业务操作规程。各市、县(市、区)局可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明确。工作规程应当依法详细、具体,工作步骤、顺序、时限、形式、标准要明确。各个岗位的工作程序必须衔接,保证税收执法活动的高效运行。
(三)执法检查,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执法责任和工作规程的要求,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的定期检查,及时发现执法过错行为的过程。执法检查时间,县级局一般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市局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四)过错追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对检查出的其他途径发现的有执法过错行为的执法人员给予的相应惩戒。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由省局统一制定,各市、县(市、区)局可以对追究办法进行细化和在省局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具体追究标准。
三、“两制”实施的方法和步骤
推行“两制”,首先是要按照“两制”基本内容建立制度,制度确定后,最主要的问题就是抓落实。真追究,敢追究是“两制”工作的关键。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可按以下方法步骤开展:
(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的来源,主要是各级根据“两制”规定对所属机关的执法情况进行日常和定期检查发现的过错;经复议、诉讼、群众举报、上级机关或部门批佃或有关部门转办以及其他方式和渠道发现的执法过错案件。过错案件的来源途径,应突出主动发现的特点。
(二)对发现的执法过错要确定责任人;有连带责任的,不仅要确定直接责任人,还要确定连带责任人。
(三)对执法人员、分管领导和行政首长的执法过错行为,由本级法制监督委员会予以追究。
(四)责任追究,要按照追究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内部传递手续、文书要统一格式、完整保存、建立档案。
给予扣发岗位津贴和奖金追究的,必须由本级财务部门依据《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向被追究人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扣发的岗位津贴和奖金全部上交本局财务部门,单独核算,专项用于对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和执法先进单位,单独核算,专项用于对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和执法先进单位及个人的奖励,不得挪作它用。
(五)各级法制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要建立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档案制度和上报制度。半检查认定书(调查报告)、追究决定书、罚款收据、通报文件、改正情况、追究底册、统计报表等资料于结案后10日内归档。县(市、区局要在每季度终了15日将本单位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上报市局;市局要在每季度终了20日内将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上报省局。
四、大力推行“两制”工作
(一)层层建立组织机构。推行“两制”工作,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以上各级地税机关应成立法制监督委员会,在局长办公会议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两制”工作。法制监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局长、副局长担任,成员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法制监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负责处理法制监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各级要对法制监督委员会的具体职责予以明确。
(二)切实加强对“两制”工作的领导。各级地税机关领导要把推行“两制”工作作为推进依法治税、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各项工作上水平的重要措施摆上议事日程,作为重中之重来抓,由一把手负总责。
(三)加强督导,狠抓落实。要一切从实际出发,从确定方案、拟定制度到具体实施的各个环节,都应当注重实效。要加强对“两制”工作的督导,突出真追究、敢追究,力戒形式主义,确保这项工作有效开展。各级负责税收法制工作的机构要加强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要建立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统计报表制度,及时掌握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和解决存在问题。
(四)不断探索,不断完善。要按照“去年是起步年,今年是完善年,明年是规范年。连抓三年,形成制度,常抓不懈”的思路,参照“健全制度,完善岗位责任制,建立合理的追究制度,检查办法要科学、简便易行,追究过程和结果要形成完整的档案材料”的标准,因地制宜,大胆探索,不断创新,逐步实现“两制”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五)对查而不报或应追究责任而未追究的,应对负责执法检查或负责追究的人员,给予一定的责任追究。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开展明显不力的,除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外,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承担连带责任。
(六)实行外部评议制度,加强对税收执法的全方位监督。各地要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逐步完善的基础上,适时探索和尝试对税收执法状况进行外部评议的做未能,待取得成功经验后,及时总结推广。
(七)加大宣传、培训力度。要积极组织广大税务干部认真学习有关制度和法律知识,使每个执法人员都充分认识到推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的重要意义,明确自己的执法职责和制度要求。同时还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取得广大地税干部的理解和支持,为“两制”的实施打下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