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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安装、改装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2-04-12    文件号: 冀质技监局发[2002]36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地税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技监局量发[2000]13号)印发后,许多省市进行了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的安装、改装工作,我省也在唐山、邯郸等市进行了试点,取得了良好效果。为进一步做好安装出租汽车税控计器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在全省范围内立即停止销售、安装和改装非税控出租汽车计价器。

二、全省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的安装、改装工作分两步走,省辖市要力争在2003年底前完成,其他市(县)必须在2004年底前完成。从2005年1月1日起,我省在线老实巴交营的所有出租汽车,都必须使用税控计价器。

三、安装、改装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必须使用国爱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的产品,并具备税控功能合格证书、型式批准证书、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出厂检定合格证,四证齐全。其中出厂检定合格证书应由省级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出具,否则必须送河北省计量科学研究院逐台检定。

四、各市地税与局与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协商确定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的型号,并报省地税局(征管处)同意后方可实施。

五、按照《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安装、改装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取得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安装、改装计量器具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的安装、改装工作;新安装的税控出租汽车计价器在使用前,必须经当地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各级法定计量技术机构要将其列入强检计划,进行周期检定。

六、对于没有取得安装、改装资格证书而进行安装的、违反规定安装非税控计价器的、安装不符合规定税控计价器(包括“四证”不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产品)等各种违法行为,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地税部门可分别依照《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管理法》第六十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地税局要与有关部门共同配合,密切协作,做好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的安装、修理、检定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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