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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征免规定(一)
颁布日期:2002-03-16    文件号:     颁发单位:     【加入收藏夹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所称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是指纳税人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独立建立帐簿,编制会计报表;独立核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或者组织。

所称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摘自:《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在实际工作中,一些独立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或组织,实际上具有了独立经济核算的基础,但没有开设银行结算帐户,而使用上级部门或其他单位的帐户,或者不使用银行结算帐户;有原始凭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设置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而未设置帐簿、不编制会计报表;能够独立计算盈亏,却不独立计算盈亏。对这些企业或组织,如何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问题的,现批复如下:

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组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但未进行独立核算的,虽不同时具备税法规定的独立经济核算三个条件,也应当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入。

摘自: 国税函 [ 1998 ] 676 号

企业集团分别以核心企业、独立经济核算的其他成员企业为纳税人;纳税人一律在所在地就地缴纳所得税。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我省为华北制药企业集团、耀华玻璃集团),其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资产控股 100 %的,可由控股成员企业选择由核心企业统一合并纳税,并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摘自: 国税发[ 1994 ] 027 号

对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确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暂由各专业银行总行在北京集中纳税;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总公司和分公司分别为纳税人;对其他区域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均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

摘自: 国税发 [ 1994 ] 027 号

铁道部所属运输企业 1999 年度、 2000 年度继续由铁道部在北京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门所属的工业、供销、施工企业及其他单位,均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

摘自:国税发[ 1994 ] 066 号

国税函[ 1999 ] 88 号

民航总局所属航空公司及其分公司,从 1999 年 1 月 1 日起,以航空公司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航空公司所办的非运输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纳税入,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民航总局投资和管理的机场以及空中交通管理局,在 1999 年度由民航总局集中在北京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摘自: 国税函 [ 1999 ] 477 号

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 1999 年、 2000 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邮政局在北京集中缴纳,税款入中央金库。

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所办从事非邮政业务的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摘自: 国税发 [ 1999 ] 1 14 号

中国邮电电信总局所属由该总局 100 %投资管理的各级电信企业,在 1999 年度由中国邮电电信总局在北京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国邮电电信总局所属的非电信企业和非 100 %投资管理的电信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摘自: 国税函 [ 1999 ] 704 号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由该集团公司 100 %投资管理的各级电信企业,在 1999 年、年度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的非电信企业和非 100 %投资管理的电信企业,由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摘自: 国税函 [ 1999 ] 705 号

交通部直属的运输集团公司,应以核心企业,独立经济核算的其他成员企业分别为所得税纳税人;直属的工业、施工和其他企业均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

摘自: 国税发[ 1994 ] 068 号

烟草行业的工业、商业企业,均应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摘自:国税发[ 1994 ] 203 号

电力企业(包括股份制、联营和集资电厂)一律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电力集团公司、电力公司所属的全资电力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凡实行统一核算的,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以电力集团公司、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电力集团公司、省级电力公司所属为供发电提供服务的企业,包括工业制造、修理、修造、运输、物资供应企业以及其他非电力企业,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摘自: 国税发 [ 1998 ] 134 号

由地方投资兴办的小水电厂、小火电厂,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地方金库。

摘自: 国税发[ 1994 ] 22l 号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

摘自: 冀地税函 [ 1999 ] 137 号

国税发 [ 1999 ] 65 号

农口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确定,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财税字[ 1994 ] 068 号)中第二条第 1 、 2 款规定外,均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纳税人。

摘自:石地税二字[ 1995 ] 8 号

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水利、气象、农机企业的纳税人按以下具体办法执行:

( 1 )各级农垦企业,分别以垦区(兵团、农垦局或称管理局、农工商公司等)为统一纳税人,在纳税人所在地就地缴纳所得税。

( 2 )从事养殖业、种植业、捕捞业的农业、农牧、渔业企业,以及农业部门所属的兽药、饲料、环保、能源产品的生产企业、农机具修造企业和农作物良(原)种场、园艺牧产场、种畜禽蜂场、渔(苗)种场,分别以总公司、总厂或总场为纳税人,就地纳税。

( 3 )农业部直属企业、水利部直属企业,按独立经济核算单位为纳税人,就地征收所得税。

摘自:财税字[ 1994 ] 068 号

对地方农垦企业所得税暂以农场为纳税人征收。到 1998 年底此项政策巳经到期。

地方农垦企业及其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从 1999 年开始,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农牧、渔业、农机、气象等企业、事业单位仍以独立核算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摘自: 国税发 [ 1999 ] 214 号

各类外贸企业(包括外贸公司和工贸公司)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摘自:国税发[ 1994 ] 220 号

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但未改变被承租企业的名称厂未变更工商登记,并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论被承租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经营成果,均以被承租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就其全部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承租方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并以承租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承租经营取得的所得,应以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单位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摘自:冀地税函[ 1997 ] 21 号

国税发[ 1997 ] 8 号

企业合并、兼并的税务处理 合井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企业的法律行为。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吸收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时,其中一个企业吸收了其他企业而存续(简称“存续企业),被吸收的企业解散。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企业并为一个新企业,合并各方解散。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合并、兼并,一般不须经清算程序,企业合并、兼并时,合并或兼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兼并后的企业或者新设的企业承继。

( 1 )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依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分别以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已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应以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兼并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存续企业承继。 .

( 2 )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合并后,新设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以新设企业为纳税人。合并前企业的未了税务事真,应由新设企业承继。 .

摘自: 石地税函 [ 1998 ] 185 号

冀地税函 [ 1998 ] 159 号

国税发 [ 1998 ] 97 号

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

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的法律行为。分立可以采取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存续分立(亦称“派生分立”)是指原企业存续,而其一部分分出设立为一个或数个新的企业。

新设分立(亦称“解散分立”)是指原企业解散,分立出的各方分别设立为新的企业。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分立,一般不须经清算程序。分立前企业的债权和债务,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分立协议的约定,由分立后的企业承继。

分立后各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以各企业为纳税人。分立前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由分立后的企业承续。

摘自: 石地税函 [ 1998 ] 185 号

冀地税函 [ 1998 ] 159 号

国税发 [ 1998 ] 97 号

股权重组的税务处理

股权重组是指股份制企业的股东(投资者)或股东持有的股份发生变更。股权重组主要包括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两种形式。股权转让是指企业的股东将其拥有的股权或股份,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增资扩股是指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增加投资扩大股权,从而增加企业的资本金。股权重组一般不须经清算程序,其债权、债务关系,在股权重组后继续有效。

摘自: 石地税函 [ 1998 ] 185 号

冀地税函 [ 1998 ] 159 号

国税发 [ 1998 ] 97 号

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形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 国税发[ 1994 ] 179 号

(二)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应纳税所得额,即对企业的收益课税,包括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税。

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

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摘自:《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税率

企业所得税执行 33 %的比例税率。

纳税人年应纳税所得额在 3 万元以下(含 3 万元)的,可减按 18 %税率征税;

纳税人年应纳税所得额在 3 万元至 10 万元(含 10 万元)之间的,可减按 27 %的税率征税。

纳税人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 万元的,一律按 33 %的比例税率征收。

摘自:《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国税明电[ 1994 ] 030 号

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摘自:财税字[ 1994 ] 001 号

规范、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对目前执行 55 %所得税税率的金融、保险企业,其所得税税率统一降为 33 %。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的预算级次不变。

摘自: 国发[ 1997 ] 5 号

(四)征管规定

1. 征管范围

地方税务局系统的征收管理范围

( 1 )地方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所得税,包括地方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所届企事业争位及其兴办的国有企业的所得税。

( 2 )集体企业所得税。指除金融保险企业以外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所得税,包括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化协会、总会、社团组织、基金会以及各企事业单位在地方兴办的集体企业的所得税。

( 3 )私营企业的所得税。

( 4 )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

摘自:财预字[ 1994 ] 347 号

中央收入、地方收入划分及国税、地税征管范围一律以 1993 年底以前的企业工商执照为准,凡 1993 年展以前,企业工商登记为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包括金融企业)由地税局负责征收,作为地方预算固定收入,缴入地方金库。

摘自:冀地税发[ 1994 ] 19 号

2. 征收方式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根据纳税人情况,采取按帐核实征收、定期定额预征收和定额定率征收三种征收办法。

摘自:石地税二字[ 1996 ] 6 号

3. 纳税地点

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特殊规足的除外)

摘自:石地税二函[ 1995 ] 9 号

从 1994 年 1 月 1 日起,外省、市、区座落在我省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一律就地征收。

摘自:冀地税发[ 1994 ] 14 号

外地:(含外省市和省内外市地)驻我市市区(含郊区、高新特区)内的企业凡是在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汜的,其企业所得税由市直一、二分局征收,缴入市级金库,其他外地办企业所得税就地征收,缴入当地金库。

摘自:石地税二宇[ 1994 ] 13 号

外地在我市市区内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建安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 1 )对在石家庄市设有注册登记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的外地建安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一律在石家庄市就地交纳,由长安地税局负责证收管理。

( 2 )对石家庄市没有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地建安企业,凡在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企业所得税在企业所在地缴纳并进行汇算清缴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汇算清缴等有关证明材料后,其企业所得税回企业所在地缴纳。

( 3 )对石家庄市既没设立分支机构,所得税又没在企业所在地缴纳和汇算清缴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一律在石家庄市缴纳。

( 4 )本规定自 1995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摘自:石地税二函发[ 1994 ] 10 号

凡在我省境内施工的本省建安企业纳税地点按如下规定执行:

( 1 )开具外出经营证明应具备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四个条件,并提供相应有效证件、证明。但对外出承揽国家规定不实行招标,或国家规定由投资者自行决定不实行招标的建筑工程的建筑安装企业,没有中标通知书但具备其他三个条件,申请开具外出经营证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填发。

( 2 )到外地施工的建筑安装企业,既没有开具外出经营证明,又没有在施工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一经查出,由查出地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补征税款,并处以罚款。

( 3 )对没有资质证书,不能独立承揽工程,只向当地建筑工程公司上交管理费的施工队,承建或承接转包建设项目的,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在企业所在地或施工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①有外出经营证明,并且账目健全,能实行独立核算的,凭纳税申报表和税收缴款书或完税证明(复印件)回企业所在地缴纳。

②有外出经营证明,账目不健全,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实行定额征收的,凭完税证明回企业所在地纳税。但施工所得应纳税款明显高于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所定定额的,施工单位应主动向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补缴高于定额部分的税款,不申报被施工所在地税务机关查出的,由施工所在地税务机关补税、罚款。

外省市企业来我省施工的,一律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 1995 ] 227 号文规定执行。

摘自:石地税二字[ 1996 ] 27 号

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以下简称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钒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出经营证),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以下简称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

建筑安装企业申请开具外出经营证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中标通知书;

②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

③施工许可证或开主报告;

④本系统的施工队伍。

摘自: 国税发 [ 1995 ] 227 号

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企业不得自行确定汇总纳税,否则,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就地征税并予处罚。

汇总纳税是指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或亏损额),由其总机构或规定的纳税人汇总缴纳所得税的办法。

摘自:国税发[ 1995 ] 198 号

凡全省性社会团体及由省政府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的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作为省级预算收入,就地缴入省级金库。

由省民政厅负责登记管理的基金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作为省级预算收入,就地缴入省级金库。

由省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并由省民政部门负责登记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作为省级顶算收入就地缴入省级金库。

摘自:冀财预[ 1999 ] 48 号

凡全国性社会团体及由国务院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的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作为中央预算收入,上缴中央财政。地方人民政府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的地方性社会团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作为地方预算收入,上缴地方财政。

依照《基金会管理办法》,由民政部负责登记管理的基金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作为中央顶算收入,上缴中央财政,其他基金会缴纳的所得税,作为地方顶算收入,上缴地方财政。

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并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登记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作为中央预算收入,上缴中央财政,其他民办非企业单位上缴的所得税,作为地方预算收入,上缴地方财政。

摘自: 财预字 [ 1999 ] 393 号

4. 纳税期限

( 1 )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 15 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顶缴所得税申报表;年终四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

( 2 )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顶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 3 )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少缴的所得税税额,应在下一年度内缴纳;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多预缴的所得税税额,在下一年度内抵缴。

( 4 )纳税年度,是指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 12 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 5 )纳税人缴纳所得税款,应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规定折合为人民币;纳税人取得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市场价格计算或估定。

摘自:《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6 )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限或入库地税务机关核定的汇算清缴期间过后,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要对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进行清缴检查。发现与申报数不符而少缴的税款,应由所在地税务机关作为查补税额,零零按预算级次就地缴入金库。

摘自: 国税发[ 1995 ] 198 号

5. 纳税管理

纳税人的下列有关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①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自行选择确定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和净残值比例;

②差旅费标准;

③坏帐准备金和削价准备金的提取比例;

④需从成本中预提的费用项目和标准;

⑤成本核算办法; .

⑥国有企业工效挂钩方案;

⑦投资、租赁合同(协议)及其他存关财务、会计处理办法 .

⑧其他。

摘自:石地税二字[ 1996 ] 6 号

纳税人发生的下列费用或支出项目,应报经税务机关核批。

①上缴主管部门或总机构的管理费;

②坏帐损失和呆帐损失的核销;

③固定资产需缩短折旧年限;

④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的核销;

⑤集体企业和国有预算外企业工效挂钩方案;

⑥其他。

摘自:石地税二字[ 1996 ] 6 号

纳税人无论盈利或亏损,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及有关附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及有关附表、财务情况说明书等资料的会计年度决算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有关附表。

摘自:石地税二字[ 1996 ] 6 号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和坏帐损失,需在税前扣除的,于次年 3 月底前审批完毕。

摘自:石地税二字[ 1996 ] 65 号

纳税人财产损失审批管理办法:

( 1 )下列纳税人的资产盘亏、毁损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①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正确核算盈亏,不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等有关纳税资料的纳税人;

②实行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纳税人当期发生的财产损失必须按本办法规定报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批。财产损失审批范围具体包括:固定资产部分——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存货部分——原材料、库存商品、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外购商品、协作件、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

( 2 )企业财产损失申报程序

①企业根据发生的财产损失情况,提出书面申请,填列固定资产、存货损失明细表(表中要列明固定资产名称、购置年月、采购金额、累计折旧、规定使用年限、损失总额、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净额、损失原因;存货要列明货物名称、货物的分类、货物的数量和重量、货物帐面金额、应分摊的材料成本差异、货物损失总额、保险公司和过失人的赔偿金额、损失净额和损失原因)并备齐有关资料,加盖企业公章、法人代表及办税员私章后,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

②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主管税务征收机关审查。主管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在实地调查基础上,将调查处理意见写成书面材料,连同企业申报的有关资料按审批权限报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核;

③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并下文予以批复。

( 3 )企业在申请报批财产损失时,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①资产损失处理申请报告;

②资产损失明细表(表式由各市自定);

③固定资产盘亏、毁损审批表;

④存货盘亏、毁损审批表;

⑤清查盘点机构或人员的清查报告(包括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自行清查盘点报告或财政、审计等部门清查盘点报告等);

⑥保险机构、公安机关及赔偿人员等的证明凭据;

⑦其他有关资料。

( 4 )纳税人当年发生的财产损失,必须在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同级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核销手续。

( 5 )对按审批权限、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固定资产、存货盘亏毁损损失,主管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予以扣除。否则,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本办法自 199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摘自:冀地税发[ 1996 ] 92 号

纳税人坏帐损失审批管理办法

坏帐损失的核算方法

纳税人核销坏帐损失,必须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坏帐 损失的核算有两种方法:一种是直接核销法;另一种是坏帐 备抵法。直接核销法指企业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直接计入成本费用;坏帐备抵法指企业先按照国家规定计提坏帐准备金,发生的坏帐损失,冲减坏帐准备金。

坏帐损失的核销程序

( 1 )纳税人发生的坏帐损失,年终必须提供坏帐损失有关证明材料,连同坏帐损失申请报告,一并报送主管地方税务征收机关。主管地方税务征收机关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予以确认。

( 2 )纳税人核销坏帐损失,必须填报(纳税人坏帐损失核销审批表),并附有关资料,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对于提取坏帐准备金的纳税人,其应收帐款及提取比例,必须按照财政部颁布的各行业财务制度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掌握。

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坏帐损失,必须在年末终了 30 日内,向同级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核销手续。

对按审批权限、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核销的坏帐损失,采用直接核销法的,主管税务征收机关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予以扣除;采用坏帐备抵法的,冲减已提取的坏帐准备金,不足部分,结转下年核销。

对已批准核销的坏帐损失,以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时,不论纳税人是采用直接转销法还是采用坏帐备抵法核算的,应一律增加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未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擅自核销的坏帐损失,主管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本办法自 199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摘自:冀地税发[ 1996 ] 91 号

省属企业财产损失、坏帐损失的税前扣除需报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其中,国有企业需持财政部门审批的财产损失、坏帐损失文件;其他企业由地方税务机关直接审批。

本通知从 1999 年度起开始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摘自:冀地税发[ 1999 ] 123 号

纳税人弥补亏损的审核

( 1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的亏损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核实亏损数额后方能按规定弥补。

( 2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每个亏损年度都要如实填报(纳税人亏损审核表)。主管税务机关要依据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法律法规,严格审核纳税人亏损金额。同时,填列(纳税人亏损审核表)。对经审核确认的纳税人亏损金额,主管税务机关要分年度建立台帐备查。

( 3 )纳税人以后年度实现盈利后,在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要填报(纳税人弥补亏损核准表),连同本年度企业纳税申报表和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过的(纳税人亏损审核表),一并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后,写出书面报告,报县以上地方税务局核准。

摘自:冀地税二发[ 1994 ] 19 号

自 1995 年度起,对市属集体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额,须经税务机关指定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验证,并出具验证报告。 .

摘自:石地税二字[ 1995 ] 64 号

冀地税二发[ 1994 ] 19 号

对市属集体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的具体要求:

( 1 )自 1996 年度起,凡在我市各区地税局,地税各分局管辖的市属集体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一石家庄长河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各税务征收机关依据长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对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予以确认。

( 2 )市属集体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时间,大中型企业实行分季预审,年末终审;小型企业年末一次终审的方法。

全部审核工作于次年三月底完成。企业应将年度会计报表及经长河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一式两份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一份征收局存档,一份上报市局税政二处备案。

( 3 )对不能自行办理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的企业可委托长河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汇算清缴,对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或亏损额)予以确认,并出具报告。

摘自:石地税二字[ 1996 ] 41 号

企业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批手续

( 1 )总机构管理费的摊提要严格按(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总机构管理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凡没按规定审批而提取的管理费一律不得税前扣除,主管部门的管理费报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审批后可据实扣除。

( 2 )亏损弥补的审核要按石地税二字[ 1995 ] 15 号文,石地税二字[ 1995 ] 64 号文,石地税二字[ 1996 ] 41 号文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 3 )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财产的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净损失的扣除,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报同级地税局批准后方可扣除。

( 4 )由财政部门负责审批的国有企业工效挂钩,企业需持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和市地方税务局备案。

( 5 )其他凡需报地税部门审批的税前扣除项目,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必须按录属关系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履行报批手续。

摘自: 石地税二字[ 1996 ] 43 号

实行工效挂钩“总挂总提”办法的顶算内企业,总公司必须将当年有关部门批准的工资清算表和向所属单位分配的工资分配数额及有关资料于次年一月底前报经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认可并签署意见,否则在计征所属企业所得税时,工资的扣除按计税工资掌握。

摘自:石地税二字[ 1996 ] 65 号

经批准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总额的企业,当年按“两低于”的原则提取的工资总额,必须于年底终了后四十五日内报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摘自:石地税二字[ 1996 ] 65 号

企业主管部门向下属单位收取的管理费应于六月底前审批完毕,其他需向下属单位收取管理费的部门,应于四月底前审批完毕,过期不再补批。

摘自:石地税二字[ 1996 ] 56 号

凡由财政部门负责审批的国有企业工效挂钩、财产损失处理等财务列支项目,企业均需持批准文件复印件到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财政部门与企业集团和企业签定收入目标责任书的,地方税务部门妥按税法规定依率计征企业所得税,目标责任书确定的所得税承包数由财政部门与企业清算。

凡由地税部门负责审批的税前扣除项目,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必须按隶属关系到同绥地方税务机关履行报批手续。

股票上市股份公司及其它企业报经省政府批准执行税收优惠的,企业需持批准文件复印件到当地主管地税税务机关备案。

符合合并纳税条件的企业集团,申请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按企业隶属关系,由企业提出申请,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文件,经同级税务部门批准后方可合并纳税,其中:国务院批准组建的企业集团,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其它企业集团,报同级税务机关审批;省以下地税机关批准的报省局备案。企业未按上述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的, . 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属税前扣除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对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搞好企业年检工升。对年检合格的企业,只符合减免流转税条件,不符合减免企业所得税条件的,不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摘自:冀地税函[ 1996 ] 141 号

企业所得税是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的,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列支要到企业的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准确计算出来,平时在预缴中无论是采用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还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或者按其他方法预缴,都存在不能准确计算当期应缴税所得额的问题。因此,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应作为偷税处理。

摘自:石地税二字[ 1996 ] 13 号

冀地税函[ 1996 ] 24 号

国税发[ 1996 ] 8 号

企业在预缴税款中,超过规定纳税期限少缴(或应缴未缴)的所得税税款,不作为偷税处理,但对少缴(或未缴)的税款,应按(征管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摘自:冀地税发[ 1998 ] 106 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规定

对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包括汇算清缴期间的检查和汇算清缴结束后的检查)查补的税款,其滞纳金应从汇算清缴结束的次日起计算加收,罚款及其他法律责任,应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摘自: 冀地税函 [ 1998 ] 38 号

国税函 [ 1998 ] 63 号

对企业虚报亏损问题的处理方法

企业多报亏损会造成以后年度少缴所得税,与企业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性质相同。税务机关在对申报亏损的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如发现企业多列扣除项目或少计应纳税所得,从而多申报亏损,可视同查出同等金额的应纳税所得。对此,除调减其亏损额外,税务机关可根据 33 %的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并以此作为处罚的依据。对按税法规定调减其亏损额后仍亏损的企业,应视其情节,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按税法规定调减其亏损额后盈利的企业,不仅要按企业税率补征所得税,而且要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摘自:石地税二字[ 1996 ] 55 号

冀地税发[ 1996 ] 81 号

对纳税检查查增的所得额,应先予以补缴税款,再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以处罚,其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在减免税期间查出的问题,属于盈利年度查增所得额部分,对减税企业、单位要按规定补税、罚款,对免税企业、单位可只作罚款处理;属于亏损年度多报亏损的部分,应依照关于纳税人虚报亏损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摘自:石地税函[ 1998 ] 26 号

冀地税函[ 1998 ] 6 号

国税发[ 1997 ] 191 号

纳税人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生产经营,其清算所得不能享受法定减免税照顾。

摘自:石地税函[ 1998 ] 26 号

冀地税函[ 1998 ] 6 号

国税发[ 1997 ] 191 号

减免税税款适用的会计科目,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暂放在“盈余公积——减免所得税”科目。

摘自:石地税函[ 1999 ] 262 号

冀地税二函[ 19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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