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劳改企业
凡全部产权属于监狱、劳教系统企业,即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区、市)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监狱、劳教所以及地市监狱、劳教单位直属劳改劳教企业,在1997 年底以前,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劳教局以及地市监狱、劳教单位兴办的不属于监狱、劳教企业性质的其他企业(如为安置本系统家属、子女兴办的服务公司、商店等)仍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监狱、劳教系统所属企业与外系统合资兴办的联营企业,按规定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挂靠监狱、劳教系统但没有产权关系的其他企业,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监狱、劳教系统企业免征的所得税税款,各地财政、税务机关应加强监督,保证将免征税款的资金全部用于发展监狱、劳教事业。
摘自:石地税二字[ 1996 ] 46 号
冀地税函[ 1996 ] 163 号
财税字[ 1996 ] 46 号
对全部产权属于监狱、劳教系统的企业,即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监狱、劳教所以及地市监狱、劳教所直属的监狱、劳教企业,在 2000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本通知从 199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摘自:冀财税字[ 1998 ] 22 号
财税字[ 1998 ] 44 号
(十一)福利企业
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是指:
( 1 )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 35 %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 10 %未达到 35 %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 2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
( 3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
②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
③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④每个残疾职工都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⑤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⑥有严格、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
摘自:财税字[ 1994 ] 001 号
关于残联举办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问题
残疾人联合会(简称残联)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比照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享受福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摘自:冀地税发[ 1998 ] 106 号
(十二)社会团体、事业单位
对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组织,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一律就地征收所得税。 对其他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组织,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规定征收所得税。
摘自:财税字[ 1994 ] 009 号
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征收所得税时,暂按下列规定执行:
( 1 )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对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一律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 2 )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财政拨款和应税收入分别核算的,就其应税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后,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没有分开核算的,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财务核算制度,年终有余额的,就其余额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范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执行。 .
摘自:冀地税发[ 1995 ] 87 号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均应计入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金额
上式中的收入总额,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交收入和其他收入。
除另有规定者外,上式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具体是:
( 1 )财政拨款;
( 2 )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
( 3 )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 4 )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 5 )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
( 6 )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
( 7 )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
( 8 )社会团体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八费 .
( 9 )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凡有符合上述免税项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时,应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 1 )财政拨款,须提供财政部门或上级拨款部门出具的拨款证明;
( 2 )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须提供设立和收取的批准文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入库凭证或缴款证明;
( 3 )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须提供批准文件、纳入财政顶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入库凭证或缴款证明;
( 4 )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须提供财政部的核准文件;
( 5 )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须提供拨款证明文件;
( 6 )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须提供所属单位的纳税申报表、纳税凭证和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
( 7 )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须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 8 )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须提供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 9 )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须提供捐赠人签字的捐赠证明和接受捐赠单位领导签字的证明;
( 10 )经税务机关批准从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须提供税务机关的批准文件;
( 11 )税务登记证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对未出具以上证明文件的收入,主管税务机关可不将其视为免税收入。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收入总额,减去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支出的确定必须与收入相互配比。
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收入总额—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对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和与免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应分别核算。确实难以划分清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纳税人可采取分摊比例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
分摊比例法是根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纳税收入总额占该单位全部收入的比重作为分摊比例,分摊其全部支出中应当由纳税收入分摊的部分,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收入总额应分摊的成本、费用和损失额=支出总额×(应纳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
对全部支出中应当由应纳税收入分摊的支出,一部分能够划分清楚,另一部分划分不清的,可对划分不清的部分按分摊比例法计算出的分摊比例,计算出应纳税收入总额应分摊的支出项目金额。
摘自:冀地税函 [ 1999 ] 137 号
国税发[ 1999 ] 65 号
凡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向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基金会,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管理的通知》(银发[ 1995 ] 97 号)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的非营种匪基金会,包括推进科学研究的、文化教育事业的、社会福利性和其他公益事业等基金会,对这些基金会在金融机构的基金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暂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对其购买股票、债券(国库券除外)等有价证券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并入应纳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未按照(基金会管理办法)批准成立,进行管理的其它各种基金管理组织*不适用本通知。
摘自:国税发[ 1999 ] 24 号
(十三)其他企业
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下述规定给予减税或免税优惠:
( 1 )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可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 2 )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摘自:财税字[ 1994 ] 001 号
关于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免征所得税的有关问题 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开办当年即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2 年,如果当年经营期不满 6 个月的,可从第二年开始享受;在开办第二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可在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1 年;在开办第三年及以后年度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不得再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 2 年的优惠政策,可按 15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石地税函[ 1999 ] 260 号
冀地税发 [ 1999 ] 112 号
为了支持和发展第三产业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举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 1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 2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 3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 4 )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摘自:财税字[ 1994 ] 001 号
所说的信息业,主要包括以下行业:( 1 )统计信息、科技信息、经济信息的收集、传播和处理服务;( 2 )广告业;( 3 )计算机应用服务,包括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数据库服务和计算机的修理、维护。
摘自: 国税发[ 1994 ] 132 号
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 1 )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 60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 = ——————————————————————× 100%
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
( 2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 30 %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
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 = ————————————— × 100%
企业 原从业人员总数
( 3 )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必须在劳动服务公司备案的)、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减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
( 4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摘自:财税字[ 1994 ] 001 号
所说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 1990 年第况号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的范围执行,即:服务企业是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
摘自: 国税发 [ 1994 ] 132 号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按规定经批准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的,在征收所得税时,仍享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优惠政策。
摘自:冀地税发[ 1995 ] 87 号
安置下岗待业人员比率达到职工总数 50 %以上的企业经当地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免税期满,当年新吸纳下岗人员达 20 %的,经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年。
摘自:石地税一字[ 1996 ] 15 号
省委冀发[ 1996 ] 8 号
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再就业工程的优惠政策:
( 1 )企业新办的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安置下岗、失业职工达到从业人员 50 %以上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劳服务企业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免征期满后,当年新安置下岗、失业职工每达到从业人员总数的 1 %,减征应纳所得税额的 2 %。
① 1997 年 1 月 1 日以后新办的且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可以享受本项优惠政策。
②免征期满后,当年安置下岗、失业职工每达到从业人员的 1 %,减征应纳税所得额的 2 %,减征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 50 %,减征期限最多不超过两年。
( 2 )企业安置下岗、失业职工占本单位职工人数 50 %以上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劳服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免征企业所得
税三年;免税期满后,当年安置职工、失业职工达到企业职工总数 20 %以上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年;企业新安置下岗职工低于本单位职工总数 50 %,但一次性安置数量比较多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 1 至 3 年的企业所得税。
①企业安置下岗、失业职工是指安置本单位以外的下岗、失业职工。
②企业安置下岗职工达到企业职工人数 20 %不足 35 %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年;达到 35 %不足 50 %的,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免征期满后,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
( 3 )非公有制企业、乡镇企业进城和城镇集体企业兼井、租赁生产经营有困难的国有企业,安置原企业职工总数的 80 %以上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享受劳服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非公有制企业、乡镇企业进城和城镇集体企业兼并、租赁生产经营有困难的国有企业,安置原企业职工总数 80 %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
( 4 )农民带资进城收购破产的国有、集体企业或兴办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安置下岗、失业职工达到从业人员 50 %以上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享受劳服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农民带资进城收购破产的国有、集体或新办经济实体,安置下岗、失业职工达到 50 %以上的,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免征期满后,当年新安置下岗、失业职工达到企业职工人数 20 %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年。
( 5 )下岗、失业职工或组织起末开办的从事社区服务的经济实体,持《非正规劳动就业组织证书》,两年内不列入征税范围。两年期满后,对安置下岗、失业职工达到 50 %
以上的经济实体,可享受劳服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①下岗、失业职工开办的从事社区服务的范围以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为准。
②两年期满后,企业申请免税和享受劳服企业的税收优惠时,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及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安置下岗、失业职工证明,按照第四条有关规定办理减免税。
( 6 )企业安置下岗、失业职工人数比例如下公式计算:
当年安置下岗职工人数
当年安置下岗失业职工比例 = ——————————————————— × 100%
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下岗职工人数
摘自;石地税发[ 1998 ] 54 号
从 1996 年 1 月 1 日起 . 新办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一)、(二)、(三)、(四)、(七)款规定予以定期减免税的企业,如为年度中间开业,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 6 个月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年度起计算。如企业巳选择该办法后次年度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巳纳税款,不予退库,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税执行期限;其亏损额可按规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抵补。
摘自:国税发[ 1996 ] 23 号
离退休人员兴办老年经济实体税收返还问题:
( 1 )离退休人员兴办的老年经济实体,是指实体内离退休人员达到从业人员总数 50 %以上,从事国家政策许可的种植、养殖、生产加工以及第三产业等生产经营活动,并由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生产经营组织。
( 2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离退休人员兴办的老年经济实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从 1995 年起到 1997 年,实行由当地地税局征收、同级财政返还的办法。以前发布的有关老年经济
实体减免税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 3 )财政返还的资金,要全部用于离退休人员兴办老年经济实体的生产和经营,促进老年经济实体的不断发展。
摘自:冀财法字[ 1996 ] 1 号
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 1 )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 5 年。
( 2 )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 3 )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摘自:国税字[ 1994 ] 001 号
关于纳税人利用“三废”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享受税收优惠时,“三废”在产品中所占的比例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1994 ]财税字 001 号)中规定的“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 5 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上述所说的“主要原料”是指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在进行生产的产品中占到 30 %以上(包括 30 %)。达不到这一比例的,不能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摘自:石地税发[ 1997 ] 139 号
冀地税发[ 1997 ] 79 号
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摘自:财税字[ 1994 ] 001 号
石家庄“老、少、边、贫”地区的范围:井陉、获鹿、行唐、平山、灵寿、赞皇。
摘自:冀地税二发[ 1994 ] 7 号
各企事业单位职工技协,在“老、少、边、穷”地区新兴办的企业可免征或者减征所得税三年。
各企事业单位职工技协兴办的各类经济实体属于企业为安排富余职工新办的第三产业,,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属于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性企业,安置待业、下岗和失业软工人数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如符合规定,可在一定期限内免征或者减征所得税。
摘自:石地税发[ 1997 ] 108 号
各基层单位职工技协申请办理减免税时,由市总工会技协办公室审查签署意见后,到税务部门办理减免税手续。
摘自:石地税发[ 1997 ] 108 号
内资企业全部被另一企业、单位承租,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不是新办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减免税的政策规定。
摘自:石地税发[ 1997 ] 3 号
冀地税函[ 1997 ] 21 号
国税发[ 1997 ] 8 号
对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的发行收入,“八五”期间免征企业所得税。
摘自: 国税发[ 1994 ] 127 号
对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的发行收入在 1996 年、 1997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该规定已执行到期。
各级福利彩票发行机构,应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级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的福利彩票发行收入自 2000 年 1 月 1 日起,全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1998 年度各地已计征企业所得税的,不再退库。
摘自:国税发[ 1999 ] 100 号
对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冀地税发[ 1996 ] 98 号
财税字[ 1996 ] 77 号
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邮电附加费、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等 13 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自 199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摘自: 冀财税字 [ 1997 ] 25 号
财税字 [ 1997 ] 33 号
企业购买铁路债券的利息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 冀地税函 [ 1997 ] 118 号
国税发[ 1997 ] 98 号
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攻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冀财税字[ 1998 ] 60 号
财税字[ 1998 ] 55 号
农资企业因执行化肥综合平均销售价格而产生的虚盈或虚亏,以 3 年为一个结算期,在结算期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可以逐年滚动计算虚盈或虚亏数额,单独记帐进行反映 d 对结算期满后虚盈或虚亏的余额,应并入当年损益计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结算期内产生的虚盈或虚亏,不作为企业当年实际损益,仍按物价部门核定综合平均销售价规定的利润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每一计划期化肥综合平均销售价一经物价部门核定,应将物价部门核定的原则、依据和方法等有关资料,及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每年年度终了,企业应将虚盈或虚亏结算情况及时报送税务机关进行审查核实。虚盈或虚亏经税务机关核实后,企业可按上述规定进行税收、财务处理。
本规定自 1996 年度起执行。
摘自:石地税二字 [1997 ] 10 号
冀地税函[ 1996 ] 232 号
国税函[ 1996 ] 663 号
1994 年税制改革前,省政府规定对农村电话企业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执行新税制后,按规定恢复征税。为了支持我省农村电话企业的发展,其税收问题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农话企业蛤予税收支持的通知》办理。即:从 1994 年至 2000 年,将农话企业每年上缴的所得税、营业税,经当地政府批准后财政列支返还给农话企业。
摘自:冀地税函[ 1995 ] 88 号
农话企业“初装费”比照市话规定计入“资本公积金”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冀地税发[ 1995 ] 87 号
在国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前,对医院、学校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冀地税发[ 1995 ] 87 号
在 2000 年底以前,对全国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退还的税款专项用于发行网点建设,不再计入当期损益。
本适知自 1997 年 1 月 1 日起实行。
摘自: 财税字 [ 1996 ] 78 号
新成立的对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人免征五年所得税的政策,可以执行到 1995 年。
摘自:财税字[ 1994 ] 001 号
从 1996 年 1 月 1 日起,对饲料工业企业和对外承包公司的境针收入不再区分新老企业,统一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 . 冀财税字 [ 1997 ] 22 号
财税字[ 1997 ] 39 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 1997 ] 30 号)中“对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制品、酱、酱腌菜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在 97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已经到期。经国务院批准,自 98 年 1 月 1 日起,对上述企业恢复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石财税字[ 1998 ] 27 号
冀财税字[ 1998 ] 24 号
财税字[ 1998 ] 43 号
新税制实行后,国家保留了部分行业、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有些政策到 1995 年底已到期。为支持企业的发展,经报国务院同意,下列政策在 1996 年、 1997 年继续执行;
( 1 )对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的发行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2 )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
( 3 )国务院 1993 年批准到香港发行股票的 9 家股份制企业暂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4 )中国金币总公司免征企业所得税。
摘自:冀财税字[ 1997 ] 20 号
财税字[ 1997 ] 38 号
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1 )中国金币总公司在 2 刚年 12 月 31 日以前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 2 )对直接供应给大、中、小学生的快餐、方便食品的企业或车间;其产品不进入市场,执行内部供应价格的,在 98 年 31 日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摘自:冀财税字[ 1998 ] 22 号
财税字[ 1998 ] 44 号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取得的收入在“八五”期间免征所得税。是指: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利用自身拥有自然资源,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旅游业(不包括独立核算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取得的所得、进行农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和服务于水利工程自身的建筑业所得,在 1995 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税。
摘自:财税字[ 1994] 001 号
地矿部所属的地勘单位的所得,在 1994 年底以前减半征收所得税的期限已到期。从 1995 年 1 月 1 日起,对地勘单位开展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照章征收所得税。
摘自:国税函发[ 1995 ] 453 号
集体煤矿的维简费的提取范围及标准,可以比照同行业国有企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
摘自:冀地税发[ 1995 ] 87 号
人民防空办公室按规定开发利用人防工程所收取的人防工程使用费收入,凡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顶算外资金专户管理、全部用于人防工程建设的,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单位或个人)使用人防工程,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按规定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摘自:冀财税字[ 1997 ] 21 号
财税字[ 1997 ] 36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