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日期:2007年7月26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省政府于2001年12月30日颁布了《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措施的决定》(省政府令[2001]第26号)。《决定》中已宣布废止《河北省关于鼓励外商投资和秦?唐?沧渤海湾经济开放区对外开放的若干规定》(冀政[1988]92号)、《河北省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1991]59号)、《河北省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收管理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1991]第67号)、《河北省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省政府令[1994]第100号)等四个政府规章。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决定,现通知如下:
一、从2002年1月1日起,凡上述文件规定的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不相适应的税收优惠,一律停止执行;对享受免征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尚未到期的新办和“两型”外商投资企业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一律恢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二、各市局对恢复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两税”工作,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认真部署,采取得力措施,及时解决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三、要充分利用各种舆论工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使外商投资企业纳税人了解涉外税收政策的变化。理解变化的背景和意义,减少政策执行中的阻力。
四、要尽快摸清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基本情况,组织人员对所辖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的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税进行一次彻底普查,并把普查结果按附表要求于3月底以前上报省局。同时。在普查的基础上,要分级建立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税源底册,并对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企业,建立重点税源档案,实行重点监控。
五、对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2001年按规定应该享受的税收优惠,各市局要在2002年年底前予以办理。对不符合免税规定条件的企业要按规定予以追征。
六、2002年车船使用牌照税一月份的征期已过,所以,今年上半年对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征收改为三月,下半年及以后按规定征期缴纳。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