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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税务代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5-06-29    文件号: 冀地税函[1995]101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石家庄、唐山市地方税务局:
  为推动我省税务代理工作的全面开展,确保征管改革的顺利进行,尽快建立申报、代理、稽查三位一体的税收征管新格局,根据《税收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确定石家庄、唐山两市为税务代理试点单位,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在省局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成立之前,省局委托石家庄市、唐山市成立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并代行如下职权:
  1.税务师资格考核、认定注册,税务代理机构审批;
  2.制作和鉴发税务师资格证书、税务师执业证书以及有关税务代理文书等;
  3.积极筹建税务师协会,实现税务师行业管理;
  4.税务师的培训和考核(试)的标准、代理业务范围、各项管理制度和章程以及各项收费标准事项,由市局根据有关规定精神自行制定。
  二、税务代理人员,可在现有税务咨询人员和在职干部中调剂解决。也可选聘一部分有中级职称的专业人员。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第211号文件规定的税务师条件,经市资格审查委员会考核,认定一批税务师,经过培训发给税务代理执业证书,持证上岗,开展代理业务。
  三、提高思想认识,采取得力措施,抓紧抓好税务代理试点工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主管局长要亲自抓,征管科(处)具体负责,抓好日常工作和代理试点的组织实施;二是依照本“通知”精神,紧密结合本市的实施,研究制定税务代理试点工作规划,分步实施;三是要深入调查研究,本着边试点、边总结、边改进、边完善的原则,摸索出一套税务代理工作成功经验;四是要选调一部分有实践工作经验、业务熟悉、有办事攻关能力的人员充实到税务师事务所,提高税务代理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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