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跨市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2-02-05 文件号: 冀财预[2002]10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财政局:
为妥善处理跨市经营、省内集中纳税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的分配问题,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决定》(冀政[2002]3号),我们制定了《河北省跨市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是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河北省跨市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财政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决定》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跨市经营、集中纳税的企业所得税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实行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在不同市有分支机构(包括成员企业,下同)的企业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包括实行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确定各市分享企业所得税基数和分配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各市分享部分按企业经营收入、职工人数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在相关地区间分配,其权重分别为0.4、0.4和0.2。
第五条 企业经营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取得的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经营收入是指生产经营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经营收入是指金融企业取得的利息和手续费等全部收入。
各市企业经营收入按以市为单位汇总的分支机构合工会计报表数计算。
第六条 企业职工人数是指年度平均职工人数,为企业年初和年末在编职工人数的平均值。其中,在编职工为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均在该单位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不包括离休、退休人员。
各市企业职工人数按以市为单位汇总的分支机构会计报表数计算。企业总部的职工人数计入所在市。
第七条 企业资产总额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各市资产总额按以市为单位汇总的分支机构合并会计报表数计算。
第八条各市企业所得税分配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某市分配数额=集中缴纳的地方企业所得税×市级分享比例×该市分配系数
某市分配系数=
0.4×该市分支机构(成员企业)的经营收入
各市分支机构(成员企业)的经营收入之和
0.4× (总部所在地区包括总部职工人数)
各市分支机构(成员企业)的资产总额之和
0.2×该市分支机构(成员企业)的资产总额
各市分支机构(成员企业)的资产总额之和
第九条 确定各市分享企业所得税基数及分配2002年集中缴纳的所得税时,分配系数按2000年各市分支机构经营收入、职工人数、资产总额计算。
各市分配系数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调整时所采用的因素及数据按调整前一年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集中纳税企业所得税省分享部分就地缴入省国库,地方分享部分按分配系数划转到地方国库,年度终了时省和地方进行清算。具体划转办法按冀财预[2002]5号文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因改组、改制和资产重组,经批准实行集中纳税的企业分支机构发生变化时,省财政相应调整企业所得税分配范围及相关市分享企业所得税基数。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